5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6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股票代码:6003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5层50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7层755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部分青海春天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6月8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870,000股,即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继续减持青海春天股份。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利福资本拟自2022年6月8日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青海春天股份合计不超过5,870,000股,即不超过青海春天股份总数的1.00%。利福资本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青海春天股份2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利福资本持有青海春天29,353,000股股份,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4.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份,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青海春天29,353,000股股份,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4.9999%。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00股,减持比例为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87,060,741股的0.00003%。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减持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买卖青海春天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使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赵红琴_________

日期:2022年6月2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