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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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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2022-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2-023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6月29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划转通知,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被司法拍卖的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6,048,534股股份,已分别过户至顾斌等7位买受人名下。

本次过户完成后,青海省投持有本公司股份86,418,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2-024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6月29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管理人《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告知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剥离信托资产由信托平台承接后,须将青海省投改组为转股平台,在注册资本变更为203.46亿元后,引入战略投资者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取得42.24%股权,剩余57.76%股权由转股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安排共同享有。同时,为优化转股平台治理结构并便于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可视实际情况设立债权人合伙企业,由不超过49家债权人以债权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持有转股平台股权。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安排,2022年6月24日,青海省投注册资本及债转股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已完成。目前,青海省投注册资本已变更为20,346,100,668.94元,其中42.24%股权由战略投资者黄河公司持有,剩余57.76%股权由包括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债权人及4家债权人有限合伙企业共同持有。”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触发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2-025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司法裁定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青海省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2022年6月29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瑞矿业”)收到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管理人《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告知函》,获悉根据重整计划安排,控股股东青海省投已完成其股东变更登记工作。该事项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触发权益变动。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持有公司86,418,5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根据生效的重整计划及重整工作安排,目前青海省投已完成其股权结构的调整,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完成后,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持有其42.24%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由此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青海省投,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河公司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瑞矿业控股股东仍为青海省投,实际控制人由青海省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该报告书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判定如下:“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黄河公司参与青海省投重整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控制权,重整后的青海省投是黄河公司的非并表混合所有制企业。黄河公司本着兼顾各相关利益方的原则,对青海省投按照法人治理结构与其他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重整后黄河公司对青海省投持股比例为42.24%,未超过50%;同时青海省投董事会设置9名董事,其中黄河公司委派4名,董事会席位未过半数。黄河公司对青海省投的重大投资、生产经营等均不能单方面直接决定,黄河公司对青海省投不具有控制权。

综上,其不符合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认定,重整完成后,黄河公司无法也无意获得青海省投控制权,因此,本次重整及投资完成后,青海省投将无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瑞矿业控股股东仍为青海省投,实际控制人由青海省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河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河公司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止该报告签署日,黄河公司控股股东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

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权结构: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权结构:

四、其他情况

1、关于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同日披露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