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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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22-40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2年5月23日,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青中银营保字0052号),约定公司自2022年5月23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2022年6月6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药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00120220023733)和相应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3318012022008308),由公司为家园药业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3、2022年6月21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杭银综授额字第000156号-担保01】,约定公司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2022年6月21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杭银综授额字第000154号-担保01】,约定公司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宁波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5、2022年6月28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阳支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2年人保字083号)和相应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2年人承字083号),由公司为康裕制药1,434.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3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拟为下属9家子公司及孙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的融资担保。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022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20)。

三、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四、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乙方);

3.债务人: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15,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5.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2年5月23日至2023年3月28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二)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乙方);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债权额及实际担保金额:主债权的金额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本次实际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5.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期限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与广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

3.债务人: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2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5.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费用、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与广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乙方);

3.债务人:宁波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5,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5.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费用、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五)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乙方);

3.债务人: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4.债权额及实际担保金额:主债权的金额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本次实际担保金额为1,434.4万元;

5.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期限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的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战略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相关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相关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327,822.4万元;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35,36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6.52%。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