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2022-075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6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及主持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顺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8人。董事白晓松先生及翁菁雯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吴峻先生、陶然先生、唐娜女士及闫丽丽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为配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4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杰利、严阿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2022-076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10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会议由董事长于顺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合同的议案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制订《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制订《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制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议案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关于制订《负债管理指引》的议案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1日
报备文件: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2022-07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7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7月18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8日
至2022年7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2年6月2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传真或现场方式
(二) 登记时间:2022年7月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三)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与法规部(西条310房间)
注: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64742227转655
2、传真:010-64398086
3、联系人:范彦喜、郑丽红
4、邮编:100102
5、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
(二)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 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处于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若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须遵守北京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及要求,并做好个人防护。抵达会场时,请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防疫工作要求。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7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