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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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2022-031

债券代码:143304 债券简称:17江铜01

债券代码:185088 债券简称:21江铜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审结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 货款本金及律师费合计为人民币78,058,474.74元;支付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货款应付利息合计103,845,524.25元;支付以77,983,47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2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涉及债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且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债权,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续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1年9月7日

(二)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铜营销)

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727号7F-1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被上诉人一: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磊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 号

法定代表人:汪赵武

3.被上诉人二:鹰潭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五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4.被上诉人三:遵义宏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宏磊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共青二路东都金麟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戚建生

5.被上诉人四:戚建萍,女,汉族

6.原审被告:上海智脉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脉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306 号1311 室

法定代表人:何秋君

7.原审被告:金磊,男,汉族

8.原审被告:石慧霞,女,汉族

二、一审情况

2014年5月5日,上海江铜营销与智脉公司签订2014年度销售合同,约定智脉公司(买方)向上海江铜营销(卖方)采购8.0mm规格电工圆铜线坯8,000吨/年(预估)和2.6mm规格电工圆铜线8,000吨/年(预估)。为担保主债权获得清偿,上海江铜营销作为权利人,设立了担保:分别与戚建萍(抵押人)、金磊(抵押人)、石慧霞(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浙江宏磊公司作为出质人,设立了股权质押,并办理了相应登记;另外,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与戚建萍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一审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一)》(公告编号:临 2021-027)。

三、二审上诉情况

(一)上诉事实及诉求

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后,鉴于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浙江宏磊公司、绿洲公司、遵义宏磊公司、戚建萍担保责任的认定提出异议,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关于前述四者担保责任的认定,改判其各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本次上诉的判决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现案件已二审审结。近日,上海江铜营销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沪民终490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涉及债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且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抵押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抵押资产经评估后,预计可以覆盖剩余债权,暂不存在敞口风险。公司将关注后续抵押资产处置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