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2022-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22-029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9日在拉萨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修订)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修订)名单;

2、公示时间: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9日,公示期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OA系统

4、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人员。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22-030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3名激励对象和1名激励对象配偶在激励对象知悉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经核查,在本次自查期间,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且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基于谨慎考虑,上述三名人员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为了更好地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公司在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时相应调整了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根据公司核查确认,另有1名激励对象的配偶在激励对象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激励对象仅知悉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但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及内容,知悉信息有限,其本人也并未向其配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行为。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自己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3、其余9名核查对象进行股票交易均系知悉内幕信息前,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4、经核查,在本次自查期间,除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自查期间,除上述1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