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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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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0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2年7月18日(周一)下午14:00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号成都新希望高新皇冠假日酒店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2-048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3名监事均以现场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龚文贤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现场投票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股调整为22.1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2.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审议《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鉴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审议《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1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8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

7、2022年6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2022年5月20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19,463,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2年6月8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因派息调整行权价格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2.28-0.10=22.18元/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不涉及调整。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股调整为22.18元/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1、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并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合计12.00万份,行权价格为14.97元/份。

三、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外籍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鉴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四、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增值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增值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地资本市场形象。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个人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股票增值权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制定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我们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2年6月30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屈三才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 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屈三才作为征集人,按照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Chengdu Kangho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3)设立日期:1996年10月3日

(4)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08号

(5)股票上市时间: 2015年6月26日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股票简称:康弘药业

(8)股票代码:002773

(9)法定代表人:柯尊洪

(10)董事会秘书:钟建军

(11)公司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08号

(12)邮政编码:610037

(13)联系电话:028-87502055

(14)传真:028-87513956

(15)互联网地址:www.cnkh.com

(16)电子信箱:khdm@cnkh.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2-049)。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屈三才,其基本情况如下:

屈三才先生,中国国籍,1974年2月生,硕士,法学专业。2011年至今,

任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6年9月至今,任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屈三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 2022年7月1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2、征集时间: 2022 年7月13日至7月14日期间(每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 钟建军

联系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08号

邮政编码:610037

联系电话:028-8750205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聘请的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7、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屈三才

2022年 6 月30日

附件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屈三才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画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