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35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2022年6月29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原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芯公司”)、刘石等六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法院并案审理并做出了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海移芯公司、刘石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巨大。2020年8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两案,案号为(2020)沪73知民初958号、(2020)沪73知民初959号。2021年1月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邢方亮、孙明越、翁金成、赵辉四人为两案被告(此四人与上海移芯公司、刘石以下统称“案件被告”)。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和《翱捷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中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7年4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马威尔公司(Marvell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称马威尔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购买协议》,并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转让与承担协议》,原告受让取得包括专有技术、方法、工艺、技术资料等专有或保密信息在内的马威尔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享有的移动芯片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
被告刘石在从马威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一一美满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满电子”)离职后,于2017年5月加入同年2月刚刚成立的上海移芯公司;被告邢方亮曾在美满电子担任主管工程师、孙明越曾在美满电子任主管软件工程师,两人于2017年5月加入原告处工作,此后分别于2017年9月、2017年12月加入上海移芯公司;被告翁金成曾在美满电子任高级经理,被告赵辉曾在美满电子担任主管工程师,两人均于2017年5月离职后加入上海移芯公司。
上海移芯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当时绝大多数研发人员来源于马威尔公司的手机芯片团队,原告认为,上述各自然人被告向上海移芯公司披露原告技术秘密,上海移芯公司将原告的技术秘密用于自身芯片研发,成立较短时间后便推出了通信芯片产品,案件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诉讼请求
1、在(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案件中,原告主张请求法院判令案件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9亿元。
2、在(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案件中,原告主张请求法院判令案件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两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其中法院认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二)确认原告就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
(三)两案中被告虽未提交其产品的代码进行比对,但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认为尚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对于原告的诉请,基于现有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仅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25.86万元,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