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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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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6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65,534,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8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3,882,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8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51,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袁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袁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3,882,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选举金建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金建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3,882,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选举刘根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根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3,882,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选举彭琳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彭琳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3,882,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选举滕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滕松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3,882,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选举雷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雷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3,882,9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罗建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罗建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5,533,1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选举杨文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文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5,533,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65%。

3、选举王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5,533,1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聂俊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聂俊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3,882,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选举张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张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65,533,1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亚娟、孙丽雅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7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2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一致同意选举魏智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魏智超女士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魏智超女士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魏智超女士,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北京直真节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助理职务;2011年3月至今就职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办秘书、行政主管等职务。

魏智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的禁止任职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