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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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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1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BRIGHT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85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HONOR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DUFFY(万福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70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五、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VICTORY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ETERNITY(万恒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67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六、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LIGHT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GENERAL(万领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92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企华”或“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以下简称“本次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认真审阅并充分了解相关材料之后,就本次评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企华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目的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中,鉴于于市场上可以获取同类船舶交易案例的相关资料,具备采用市场法的条件,故采用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评估中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购买,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对方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和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公司对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等影响,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不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截至本议案出具日,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基于《贷款合同》将交易标的VAN DUFFY(万福轮)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在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名下;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BONITA(万嘉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基于《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ETERNITY(万恒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GENERAL(万领轮)的所有权登记在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名下;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AUSPICIOUS(万瑞轮)的所有权登记在BRILLIANT NOBLE LIMITED名下;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所有权登记在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名下。

基于上述,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有关事宜做出承诺如下:

(1)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

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DUFFY(万福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DUFFY(万福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解除《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VAN DUFFY(万福轮)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DUFFY(万福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目前已取得抵押权人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对于其提前还款并出售VAN DUFFY(万福轮)的邮件确认,预计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前取得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 ICES (SINGAPORE) PTE. LTD对于其提前还款并出售VAN DUFFY(万福轮)的书面同意函。

(2)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WELL WONDER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确保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取得WELL WONDER LIMITED就出售VAN BONITA(万嘉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贵司与WELL WONDER 1 LIMITED、本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目前VAN BONITA(万嘉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9.4条、第29.1条的约定,在贵司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下的回购价款、到期未付的本金及利息、未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后,我司同意由贵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前回购VAN BONITA(万嘉轮),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配合贵司办理VAN BONITA(万嘉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取得WELL WONDER LIMITED就出售VAN ETERNITY(万恒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贵司与WELL WONDER 1 LIMITED、本公司签署的《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目前VAN ETERNITY(万恒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第9.4条、第29.1条的约定,在贵司支付完《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下的回购价款、到期未付的本金及利息、未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及《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项下的其他应付款后,我司同意由贵司按照《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的约定提前回购VAN ETERNITY(万恒轮),并按照《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的约定配合贵司办理VAN ETERNITY(万恒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3)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GENERAL(万领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GENERAL(万领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GENERAL(万领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GENERAL(万领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已取得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就出售VAN GENERAL(万领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2022年1月21日,贵司与本公司签署了Bareboat Charter(下称“光船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从本公司处融资并承租了Van General(下称“万领轮”),目前万领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现,因贵司经营需要,向本公司申请依据《光船租赁合同》在2023年4月30日前行使购买选择权,终止《光船租赁合同》后出售万领轮。

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拟同意贵司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出行使购买选择权的申请,向本公司购买万领轮,提前终止《光船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如有)。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具体事项及约定以双方另行书面形式确定为准,在贵司依据前述签署并生效的书面协议支付完毕所有行使购买选择权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前述书面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后,本公司将根据书面协议相关约定配合贵司办理万领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4)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AUSPICIOUS(万瑞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BRILLIANT NOBLE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AUSPICIOUS(万瑞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AUSPICIOUS(万瑞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AUSPICIOUS(万瑞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已取得BRILLIANT NOBLE LIMITED就出售VAN AUSPICIOUS(万瑞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本公司与贵司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的《光船租赁合同》,目前m.v. VAN AUSPICIOUS (IMO No. 9330111)(以下简称“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第58.1条的约定,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同意贵司在没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提前至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本公司行使购买选择权并购买该船舶,并同意贵司在支付全部应付费用(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第58.1(b)条所列出的费用及任何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费用,在行使购买选择权前由我司确认该费用的具体金额)(以下简称“购船费用”)同时或之后,将该船舶出售给第三方。同时,本公司同意在本次贵司行使购买选择权并购买该船舶的情况下豁免第58.1条项下有关“购买选择权行使期限”的约定。

本公司同意,在贵司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船费用后及没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光船租赁合同》及其他关于该船舶相关协议(如有,但不包括《光船租赁合同》所提的Trust Deed)即告终止,本公司不再向该船舶主张任何权利。本公司承诺将在收到全部购船费用后按照贵司时间安排配合贵司办理该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5)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CONTINENT(万洲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CONTINENT(万洲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CONTINENT(万洲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CONTINENT(万洲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已取得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就出售VAN CONTINENT(万洲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本公司与贵司于2021年11月26日签署的《光船租赁合同》,目前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第54条的约定,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同意贵司根据第54条项下的“购买选择权(Purchase Option)”行使购买选择权,向本公司购买VAN CONTINENT(万洲轮),并同意贵司向第三方出售VAN CONTINENT(万洲轮)。贵司依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至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经由双方确认的全部应付费用。

本公司承诺将在收到全部应付费用后配合贵司办理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前述交易标的权属情况已在《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标的资产权属及交割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6艘散货运输船舶,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已在《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截至本议案出具日,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基于《贷款合同》将交易标的VAN DUFFY(万福轮)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在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名下;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BONITA(万嘉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基于《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ETERNITY(万恒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GENERAL(万领轮)的所有权登记在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名下;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AUSPICIOUS(万瑞轮)的所有权登记在BRILLIANT NOBLE LIMITED名下;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所有权登记在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名下。

基于上述,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有关事宜做出承诺如下:

(1)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

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DUFFY(万福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DUFFY(万福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解除《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VAN DUFFY(万福轮)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DUFFY(万福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目前已取得抵押权人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对于其提前还款并出售VAN DUFFY(万福轮)的邮件确认,预计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前取得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 ICES (SINGAPORE) PTE. LTD对于其提前还款并出售VAN DUFFY(万福轮)的书面同意函。

(2)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WELL WONDER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确保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取得WELL WONDER LIMITED就出售VAN BONITA(万嘉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贵司与WELL WONDER 1 LIMITED、本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目前VAN BONITA(万嘉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9.4条、第29.1条的约定,在贵司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下的回购价款、到期未付的本金及利息、未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后,我司同意由贵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前回购VAN BONITA(万嘉轮),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配合贵司办理VAN BONITA(万嘉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取得WELL WONDER LIMITED就出售VAN ETERNITY(万恒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贵司与WELL WONDER 1 LIMITED、本公司签署的《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目前VAN ETERNITY(万恒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第9.4条、第29.1条的约定,在贵司支付完《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下的回购价款、到期未付的本金及利息、未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及《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项下的其他应付款后,我司同意由贵司按照《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的约定提前回购VAN ETERNITY(万恒轮),并按照《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的约定配合贵司办理VAN ETERNITY(万恒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3)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GENERAL(万领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GENERAL(万领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GENERAL(万领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GENERAL(万领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已取得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就出售VAN GENERAL(万领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2022年1月21日,贵司与本公司签署了Bareboat Charter(下称“光船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从本公司处融资并承租了Van General(下称“万领轮”),目前万领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现,因贵司经营需要,向本公司申请依据《光船租赁合同》在2023年4月30日前行使购买选择权,终止《光船租赁合同》后出售万领轮。

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拟同意贵司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出行使购买选择权的申请,向本公司购买万领轮,提前终止《光船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如有)。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具体事项及约定以双方另行书面形式确定为准,在贵司依据前述签署并生效的书面协议支付完毕所有行使购买选择权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前述书面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后,本公司将根据书面协议相关约定配合贵司办理万领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4)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AUSPICIOUS(万瑞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BRILLIANT NOBLE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AUSPICIOUS(万瑞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AUSPICIOUS(万瑞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AUSPICIOUS(万瑞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已取得BRILLIANT NOBLE LIMITED就出售VAN AUSPICIOUS(万瑞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本公司与贵司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的《光船租赁合同》,目前m.v. VAN AUSPICIOUS (IMO No. 9330111) (以下简称, "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第58.1条的约定,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同意贵司在没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提前至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本公司行使购买选择权并购买该船舶,并同意贵司在支付全部应付费用 (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第58.1(b)条所列出的费用及任何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费用,在行使购买选择权前由我司确认该费用的具体金额) (以下简称, "购船费用") 同时或之后,将该船舶出售给第三方。同时,本公司同意在本次贵司行使购买选择权并购买该船舶的情况下豁免第58.1条项下有关“购买选择权行使期限”的约定。

本公司同意,在贵司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船费用后及没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光船租赁合同》及其他关于该船舶相关协议(如有,但不包括《光船租赁合同》所提的Trust Deed)即告终止,本公司不再向该船舶主张任何权利。本公司承诺将在收到全部购船费用后按照贵司时间安排配合贵司办理该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5)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CONTINENT(万洲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CONTINENT(万洲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CONTINENT(万洲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CONTINENT(万洲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已取得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就出售VAN CONTINENT(万洲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本公司与贵司于2021年11月26日签署的《光船租赁合同》,目前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第54条的约定,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同意贵司根据第54条项下的“购买选择权(Purchase Option)”行使购买选择权,向本公司购买VAN CONTINENT(万洲轮),并同意贵司向第三方出售VAN CONTINENT(万洲轮)。贵司依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至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经由双方确认的全部应付费用。

本公司承诺将在收到全部应付费用后配合贵司办理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前述交易标的权属情况已在《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标的资产权属及交割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交易前,公司及标的资产独立运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签署资产购买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如需);

2、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通知等手续;制作、签署、执行、修改、报送及完成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所涉的协议及文件等),并根据有关监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要求对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或调整;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披露事宜;

4、本次交易事项获得相关批准后,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结果和相关情况,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移交变更等必要手续;

5、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和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前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审阅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决定在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宜。待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审计/审阅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披露相关信息,并适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2-039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3人(其中:亲自出席3人,委托他人出席0人,缺席0人)。

(三)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申雄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拟使用1.06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自有资金,向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和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购买6艘散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方案如下:

1、交易方案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拟使用1.06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自有资金,向交易对方购买6艘散货运输船舶。船舶交易对方和作价如下表所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和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3、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4、标的资产

万瑞轮(VAN AUSPICIOUS)、万嘉轮(VAN BONITA)、万福轮(VAN DUFFY)、万恒轮(VAN ENTERNITY)、万领轮(VAN GENERAL)、万洲轮(VAN CONTINENT)六艘船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5、交易价格

本次资产购买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6、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7、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同意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监事会同意: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SUCCESS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签署关于购买VAN AUSPICIOUS(万瑞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60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WEALTH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BONITA(万嘉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86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BRIGHT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85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HONOR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DUFFY(万福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70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五、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VICTORY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ETERNITY(万恒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67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六、公司下属子公司ASIAN LIGHT SHIPPING LIMITED及交易对方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签署关于购买VAN GENERAL(万领轮)的《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购买价格:1,920万美金。

2、支付条款: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船价的30%作为定金至卖方,剩余尾款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在船舶交付时支付。

3、船舶交付条件:

(1)卖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船时间和交船地点交船,做好交船准备;

(2)卖方准备好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所有文件,并确保船舶交付时无任何抵押、随船债务及基于该船舶而产生的归属于第三方的任何收益权等权益。

4、水下检验及交船:

(1)买方应在卖方的安排下对船舶进行水下检验,并同意按船舶现状接船,船况需达到船级社标准,无不良批注。

(2)交船地点为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日本/新加坡/韩国港口,由卖方指定。

5、合同生效条件:买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购买船舶事项后,合同生效。

6、违约责任:

(1)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除定金外的购船款,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应归卖方所有。

(2)如卖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使船舶处于有效完成法律转让的状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买方相应损失。

7、争议解决:本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接受伦敦海事仲裁管辖。仲裁程序根据1996年仲裁章程执行。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企华”或“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以下简称“本次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并充分了解相关材料之后,就本次评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企华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目的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中,鉴于于市场上可以获取同类船舶交易案例的相关资料,具备采用市场法的条件,故采用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评估中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购买,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对方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和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公司对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等影响,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不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截至本议案出具日,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基于《贷款合同》将交易标的VAN DUFFY(万福轮)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在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名下;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BONITA(万嘉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基于《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ETERNITY(万恒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GENERAL(万领轮)的所有权登记在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名下;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AUSPICIOUS(万瑞轮)的所有权登记在BRILLIANT NOBLE LIMITED名下;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所有权登记在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名下。

基于上述,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有关事宜做出承诺如下:

(1)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

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DUFFY(万福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DUFFY(万福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解除《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VAN DUFFY(万福轮)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DUFFY(万福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目前已取得抵押权人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对于其提前还款并出售VAN DUFFY(万福轮)的邮件确认,预计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前取得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 ICES (SINGAPORE) PTE. LTD对于其提前还款并出售VAN DUFFY(万福轮)的书面同意函。

(2)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WELL WONDER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确保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BONITA(万嘉轮)、VAN ETERNITY(万恒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取得WELL WONDER LIMITED就出售VAN BONITA(万嘉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贵司与WELL WONDER 1 LIMITED、本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目前VAN BONITA(万嘉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9.4条、第29.1条的约定,在贵司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下的回购价款、到期未付的本金及利息、未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后,我司同意由贵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前回购VAN BONITA(万嘉轮),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配合贵司办理VAN BONITA(万嘉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已取得WELL WONDER LIMITED就出售VAN ETERNITY(万恒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贵司与WELL WONDER 1 LIMITED、本公司签署的《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目前VAN ETERNITY(万恒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第9.4条、第29.1条的约定,在贵司支付完《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下的回购价款、到期未付的本金及利息、未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及《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项下的其他应付款后,我司同意由贵司按照《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的约定提前回购VAN ETERNITY(万恒轮),并按照《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的约定配合贵司办理VAN ETERNITY(万恒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3)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GENERAL(万领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GENERAL(万领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GENERAL(万领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GENERAL(万领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已取得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就出售VAN GENERAL(万领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2022年1月21日,贵司与本公司签署了Bareboat Charter(下称“光船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从本公司处融资并承租了Van General(下称“万领轮”),目前万领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现,因贵司经营需要,向本公司申请依据《光船租赁合同》在2023年4月30日前行使购买选择权,终止《光船租赁合同》后出售万领轮。

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拟同意贵司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出行使购买选择权的申请,向本公司购买万领轮,提前终止《光船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如有)。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具体事项及约定以双方另行书面形式确定为准,在贵司依据前述签署并生效的书面协议支付完毕所有行使购买选择权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前述书面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后,本公司将根据书面协议相关约定配合贵司办理万领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4)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AUSPICIOUS(万瑞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BRILLIANT NOBLE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AUSPICIOUS(万瑞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AUSPICIOUS(万瑞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AUSPICIOUS(万瑞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已取得BRILLIANT NOBLE LIMITED就出售VAN AUSPICIOUS(万瑞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本公司与贵司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的《光船租赁合同》,目前m.v. VAN AUSPICIOUS (IMO No. 9330111) (以下简称, "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第58.1条的约定,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同意贵司在没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提前至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本公司行使购买选择权并购买该船舶,并同意贵司在支付全部应付费用 (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第58.1(b)条所列出的费用及任何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费用,在行使购买选择权前由我司确认该费用的具体金额)(以下简称“购船费用”) 同时或之后,将该船舶出售给第三方。同时,本公司同意在本次贵司行使购买选择权并购买该船舶的情况下豁免第58.1条项下有关“购买选择权行使期限”的约定。

本公司同意,在贵司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船费用后及没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光船租赁合同》及其他关于该船舶相关协议(如有,但不包括《光船租赁合同》所提的Trust Deed)即告终止,本公司不再向该船舶主张任何权利。本公司承诺将在收到全部购船费用后按照贵司时间安排配合贵司办理该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5)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已出具承诺,保证VAN CONTINENT(万洲轮)权属清晰,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日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之前获得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配合其按约办理船舶赎回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将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将VAN CONTINENT(万洲轮)向上市公司交付的交付日期之前,提前赎回VAN CONTINENT(万洲轮),确保该船舶按时过户给上市公司,保证不影响船舶的过户登记。若船舶过户存在问题,其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形外,VAN CONTINENT(万洲轮)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已取得ORIENTAL FLEET BULK 22 LIMITED就出售VAN CONTINENT(万洲轮)出具的同意函如下:“基于本公司与贵司于2021年11月26日签署的《光船租赁合同》,目前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所有权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第54条的约定,本公司特出具本同意函,同意贵司根据第54条项下的“购买选择权(Purchase Option)”行使购买选择权,向本公司购买VAN CONTINENT(万洲轮),并同意贵司向第三方出售VAN CONTINENT(万洲轮)。贵司依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至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经由双方确认的全部应付费用。

本公司承诺将在收到全部应付费用后配合贵司办理VAN CONTINENT(万洲轮)的船舶所有权转移手续。”

前述交易标的权属情况已在《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标的资产权属及交割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6艘散货运输船舶,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已在《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截至本议案出具日,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基于《贷款合同》将交易标的VAN DUFFY(万福轮)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在CHAILEA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INGAPORE) PTE. LTD名下;

香港万汇资源有限公司(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BONITA(万嘉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基于《代理采购一艘53390DWT散杂货船(IMO号:9373620)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VAN ETERNITY(万恒轮)的所有权登记在WELL WONDER LIMITED名下;

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GENERAL(万领轮)的所有权登记在GLORY VAN GENERAL LIMITED名下;

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基于《光船租赁合同》将VAN AUSPICIOUS(万瑞轮)的所有权登记在BRILLIANT NOBLE LIMITED名下;

(下转1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