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美的空调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31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美的空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下属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社电器”)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洋贸易”)采购美的空调4300万元。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三款规定,瑞洋贸易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瑞洋贸易或与其他关联人发生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详见《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中“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重庆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美盈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指定的重庆区域唯一总代理。2022年6月,重庆盛美盈顺公司签署《授权书》,授权瑞洋贸易作为“美的&COLMO”空调区域分销商进行终端销售。
根据上述授权,商社电器因经营需要,向瑞洋贸易采购美的空调,采购金额约4300万元。
2022年7月1日,公司第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美的空调的关联交易议案》。董事长张文中先生、董事张潞闽先生、杨雨松先生、田善斌先生、王填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瑞洋贸易或与其他关联人发生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详见《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中“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瑞洋贸易股东为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是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商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商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共同股东。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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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关联人为重庆商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瑞洋贸易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8959066M
3.成立时间:2011年7月7日
4.注册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H9-4-1
5.办公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
6.法定代表人:雷励
7.注册资本:2000万元
8.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货运代理(不含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零部件、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发射和接收设备)、普通机械、汽车、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仪器仪表、(以下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矿产品(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初级农产品、煤炭;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东为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重庆颐之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商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0.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7,468.29万元,净资产为2,839.0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55,414.05万元,净利润为12.23万元。
11.关联人资信状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属于《股票上市规则》6.3.2条关联交易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一)交易标的
瑞洋贸易与商社电器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美的空调108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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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关联交易定价以总代理商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关联交易的定价将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协商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收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为更好提升终端市场的价格竞争优势,本次交易的价格与美的总代理商的价格一致。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供方: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
需方: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需方向供方采购美的空调,采购金额约4300万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1.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国家或企业标准。
2.交(提)货地点、方式:由需方指定,供方包送。
3.交货时间:需方电话通知。
4.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家“三包法”执行。
5.随机备品、附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详见随机产品说明书。
6.结算方式及期限: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7.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任选其一):(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9.其它约定:如需加长管道、则按实际加长数收取管道费。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瑞洋贸易专业从事货物批发业务,具有多年业务管理经验,能够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可为公司提供优质配套服务。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形成不利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2022年7月1日,公司第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美的空调的关联交易议案》。董事长张文中先生、董事张潞闽先生、杨雨松先生、田善斌先生、王填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公司5名独立董事全部同意此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经营需要,公司下属商社电器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美的空调,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第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关联委员会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我们对本次交易发表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上网公告附件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30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本次会议于2022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全部董事发表意见,符合《公司法》和《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中先生提议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美的空调的关联交易议案》
重庆盛美盈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美盈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指定的重庆区域唯一总代理。2022年6月,重庆盛美盈顺公司签署《授权书》,授权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洋贸易”)作为“美的&COLMO”空调区域分销商进行终端销售。
根据上述授权,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社电器”)因经营需要,向瑞洋贸易采购美的空调,采购金额约4300万元。
公司董事长张文中先生、董事张潞闽先生、杨雨松先生、田善斌先生、王填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由7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意见。
内容详见《关于向重庆瑞洋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美的空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1)。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吸引留住人才,推动整体业绩提升和公司持续发展,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潜力,保障员工利益和公司长期发展利益一致,为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制定了《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意见。
内容详见《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临2022-032),及其附件《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何谦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11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意见。
内容详见《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何谦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11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为顺利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且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及限制性股票限售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并办理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董事会可转授予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行使。
何谦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11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但根据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的工作安排,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时间及内容以公司董事会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告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32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比:471万股本公司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16%,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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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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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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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和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整体业绩提升和公司持续发展,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潜力,将股东利益、员工利益和公司长期发展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并遵循原则如下:
原则一:为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服务,股权激励的核心在于激励未来,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并且制定出合适性的激励模式及对应的考核方式。
原则二:以公司业绩增长为前提,业绩增长是激励的前提。
原则三:业绩为导向为主同时兼顾稳定和吸引人才,关键核心人才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股权激励一方面需要激励人才,并且需要稳定人才及吸引外部人才的加盟。
原则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股权激励在注重激励的同时也是对激励对象的约束。
原则五:激励实现梯度与差异化,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做股权激励可分批次进行,配套多样化的激励方案;二是个人激励数量和规模应该根据岗位和业绩贡献大小拉开差距,而不是平均分配,在数量和规模的平均的分配反而是最大的不公平,会挫败有贡献和能力的核心人才。
原则六:考虑与资本市场对接,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权核心价值,其体现在股权增值和兑现,公司的股权在进入资本市场基本能实现较大的增值。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2020年7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50)。2021年7月3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公司完成回购,以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10,360,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84%。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71万股本公司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16%,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53人,约占公司全部在职员工人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0.33%,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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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825元(暂按截至2022年7月1日股价计算)。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1.65元的50%,即每股10.82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1.05元的50%,即每股10.525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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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2022年至2024年,时间跨度为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2022年度、第二个考核期为2023年度,第三个考核期为2024年度,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绩效考核有两个指标:一是扣除对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收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增长率,每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均以2020和2021年度净利润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二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称“净资产收益率”)。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2022一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两年加权平均数=(P2022+P2023)/(E2022+E2023),P2022、P2023分别表示2022年度、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E2022、E2023分别表示2022年度、202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2022一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加权平均数以此类推。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需要剔除限售期内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短期摊薄的影响(如有)。
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指标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未包括激励成本。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分年进行,按照《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条件。绩效考核根据《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手册》进行考核,确定分数,综合考核成绩划分为优秀、良好、待改进和不及格等四个等级,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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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年度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和核心竞争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解除限售的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作为被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并履行公告程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如作为被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除变更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与公司协商一致离职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有,并完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约定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与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一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一致。
3、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33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前以书面方式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本次会议于2022年7月1日上午10:30在商社大厦11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5名监事全部出席了会议,其中监事郭涂伟、王跃因异地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覃伟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吸引留住人才,推动整体业绩提升和公司持续发展,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潜力,保障员工利益和公司长期发展利益一致,为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制定了《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内容详见《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临2022-032),及其附件《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内容详见《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本考核管理办法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