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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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22-034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博迈科控股”)的告知函,2022年7月1日,博迈科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2]23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

“关于对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的控股股东,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累计减持博迈科442.87万股,减持价格区间为19.00元/股﹣24.55元/股。

你公司于2021年9月9日通过博迈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其中披露的“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存在遗漏,未完整披露首发承诺中提及的关于发行价的调整规则;实际减持过程中,有0.6万股减持价格低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对应的发行价19.02元/股;于2022年4月9日通过博迈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其中披露的“减持价格区间”存在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ニ款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博迈科控股收到《决定》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今后将切实加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强化合规意识、提高警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