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2年7月5日起,宁波银行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如有)及转换业务(如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务开通具体情况: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之间不支持相互转换。

3.银华季季盈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其余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元。如代销机构开展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满足上述规定后如有不同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处于封闭期,具体开放日期以本公司后续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5.银华季季盈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关于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

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83;基金简称: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混合;场内简称:科创银华;扩位证券简称:科创银华)于2019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5日生效,基金份额于2020年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止,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22年7月5日封闭运作期届满,自2022年7月6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场内简称仍为“科创银华”,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科创银华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83”。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因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本公司对《基金合同》、《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订后的《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自2022年7月6日起生效。根据前述修订内容,本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2022年7月6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公告的《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具体遵循本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其中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本基金投资和费率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自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止,自2022年7月6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 “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科创银华LOF”,场内基金简称及代码不变。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其中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详情如下所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办理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场外单一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办理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6.1.2 场外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期内,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