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19 证券简称:天润乳业 公告编号:2022-040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31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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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外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公司股份4,799,955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剔除该部分股份后实际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的公司总股本为315,390,291股,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如下:公司向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315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45,148,120.16元(含税)。2021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详见《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号)。
4. 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15,390,291×0.14315÷320,190,246≈0.14100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100)÷(1+0)=(前收盘价格-0.14100)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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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31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884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3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991-3960621
特此公告。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