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2-037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8,000,00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裁定为一审裁定,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31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收到了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4306号《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3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永安行公司与颍上规划中心签订《颍上县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PPP项目合同》及《颍上县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PPP项目合同(二期)》,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看,系对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的经营进行约定,而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范畴,即案涉合同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故永安行公司认为颍上规划中心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即本案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0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述案件,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为一审裁定,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