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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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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2-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5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3,383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29,111,400股的0.263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7月7日。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7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为2021年5月31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5月30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根据激励方案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对激励对象经考核后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7月7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3,383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29,114,400股的0.2634%;

4、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上表股份数量均为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数据。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1年4月30日,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053,000股调整为1,579,500股,授予价格由26.92元/股调整为17.58元/股。

期间,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4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7人调整至1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79,500股调整为1,485,000股。

2022年5月31日,公司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485,000股调整为2,079,000股,回购价格由17.58元/股调整为12.2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该调整自2022年度执行,不影响本次考核。

五、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注: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按2022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数据予以统计。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