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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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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8版)

2022-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6)本企业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事项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过程和时间。因此,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及盈利水平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产业发展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维护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杈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岀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21年4月27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41,621.95万元。

八、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和方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在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九、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网电价波动风险

201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调整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9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和《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等文件,进一步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的建设,未来新核准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相应指导价。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明确自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进行补贴,该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综上,公司未来投资的光伏项目和风电项目可能面临上网电价波动的风险。

(二)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导致的业绩下降的风险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收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两部分。其中,保障收购电量通过各地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依据政府核准电价或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则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发布需求并集中撮合交易,按交易电价结算。由于我国各区域电力市场化进程和政策各不相同,公司已投产项目所在区域的售电模式也存在差异,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公司依据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时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与电网公司直接结算电费;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公司所生产的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参与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消纳的电量,则按市场化交易电价结算。

报告期内,受各地区消纳情况及各地上网政策影响,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分别为14.56%、26.33%和21.86%,整体呈现上涨趋势。由于市场化交易电价通常低于项目核准电价,若后续电力市场化交易占比进一步提升,则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土地房产相关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属部分电站项目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公司所使用土地已全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权证建筑物的面积为647.21平方米,占公司总使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3.12%。公司及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房屋权证,但由于相关权证办理程序较多、审批时间长,能否最终办理权证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则存在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收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期末金额分别为95,386.23万元、129,446.44万元及165,648.89万元,公司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62,259.24万元、65,320.92万元和80,136.10万元,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3.21%、198.17%及206.71%。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电价补贴款,根据相关规定需逐级申报纳入补贴目录或补贴清单,发电项目列入补贴目录或补贴清单后可获得可再生能源补贴,且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周期较长,进而使得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余额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取新能源电价补贴款金额分别为24,588.46万元、17,947.42万元和20,519.07万元,占当期确认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12%、40.12%和41.49%,新能源补贴款收取金额占当期补贴收入比例呈下降状态。

若上述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一)2022年1-3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2年1-3月财务报告,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2]00L00190号)。

2022年1-3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7,362.97万元,同比下降4.3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34.59万元,同比下降3.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30.23万元,同比下降2.39%。公司营业收入的下降,主要原因是风资源条件的波动。2021年1-3月,公司哈密国投新风三塘湖200MW风电项目所处区域风资源条件达到历史最优水平,平均风速明显高于其他年度,使得2021年一季度上网电量达到13,086.15万千瓦时,较2019年同期的7,867.20万千瓦时、2020年的同期的8,122.95万千瓦时、2022年同期的8,101.50万千瓦时均显著增加,进而使得该项目2021年1-3月发电收入5,909.77万元较2022年1-3月的3,836.73万元高出2,073.04万元。

2022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系营业收入下降789.79万元的同时,营业成本中折旧成本因受固定资产准则等因素影响使得2020年末并网发电36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于2022年1-3月折旧相比2021年1-3下降1,194.53万元。上述因素存在一定的偶发性,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具有持续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稳定;未发生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信息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根据公司过往经营状况以及各发电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计划发电量及上网电量数据,并结合当前市场、行业的发展动态,并以2022年1-3月的经营情况为基础,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经营业绩预测。公司预计2022年1-6月营业收入为44,292.65万元至45,160.84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3.74%至5.77%;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61.82万元至8,195.89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3.25%至11.9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15.58万元至8,249.65万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5.39%至14.17%。上述2022年上半年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新风投资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8日,新风投资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由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以202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1947号)审计的净资产151,129.5971万元为基础,按1:0.4632的比例折成股本7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余81,129.597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年7月6日,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其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盛华评报字(2020)第1159号),确认截至2020年5月31日有限公司经评估净资产为185,531.19万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经新疆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备案表》([2020]5号)备案。

2020年8月6日,新疆国资委出具《关于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新国资企改[2020]152号),同意新风投资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7日,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20年11月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53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0年11月9日止,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70,000.00万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

2020年9月10日,公司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650100076066559G,注册资本为7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70,000万元。

(二)发起人情况

本公司共有8名发起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三)发行人成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发起人为新能源集团、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公司整体变更时,四家发起人分别持有新风投资63.17%、11.70%、10.19%和8.01%的股权。

公司改制前,主要发起人主要资产及业务经营情况如下:

四家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实际从事业务相关的资产和权益,发行人成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公司由新风投资整体变更设立,新风投资的资产、负债及权益全部由公司承继。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新风投资所有资产权属已变更至股份公司名下。

三、股本结构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000.00万股,按发行233,333.334股计算,发行后总股本为933,333.334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二)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7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33,333,334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933,333,334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具体为25.00%。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注:SS为 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为国有基金有限合伙人,持有其3.2658%股份,国有基金持有发行人8.01%股份,即新能源集团通过国有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0.2626%股份。

井冈山和风和井冈山筑力均为发行人员工用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上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新疆和风筑力投资有限公司。

申宏新能源是发行人的股东,持有发行人720.8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1.03%;国有基金持有发行人5,606.817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8.01%。申宏新能源、国有基金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股权关系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发行前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1、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

公司经营范围为:风电、光伏/光热电、水电、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的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对外投资。

2、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电力。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为1,101.50MW,拥有拟建机组容量为153.00MW。已实现并网发电的机组中,风能项目并网规模为571.50MW、光伏项目并网规模为530.00MW。

(二)销售模式

1、交易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的电力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即公司将电力产品直接销售给电网公司。目前公司所运营的奎屯金太阳30MW光伏电站、胡杨河锦华60MW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由兵团第七师下属电网公司全额直接收购;除2021年12月公司新并网3项合计72.5MW风电项目尚未参与市场化交易外,公司运营的其余电站项目,均分为国家电网保障性收购和参与市场化交易两种模式,在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模式下,公司各电站所生产电力并入电网公司指定的并网点,实现电量交割与销售,电网公司按月出具电量及电费结算单,项目公司予以确认后由电网公司进行结算。

2、售电流程

(1)各项目公司与电网公司每月结算一次电量,每月月底固定时间读取结算关口表读数数据,计算本月发电量并向电网公司报告;

(2)电网公司复核本月发电量数据并出具电量结算单;

(3)项目公司根据电量结算单开具售电发票;

(4)电网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标杆电费;

(5)电网公司在收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拨付的电价补贴后,向项目公司支付补贴电费。

(三)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主要是利用风能、太阳能从事发电业务,风能和太阳能均系大自然可再生资源,无需采购。

(四)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业务。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是国有企业较为集中的领域,公司在本行业的竞争对手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行业龙头为代表的大型国有发电企业。主要包括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是地方性国有能源企业,是地方能源供应及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贡献者,公司属于该类范畴。地方性国有能源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及企业合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受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该类企业在地方新能源发电行业中亦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

第三类是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电站投资运营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对企业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所以大型国企的竞争优势较强,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依靠自身灵活多变的机制、强大的执行力,以及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平台,也在该行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五)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在全国同行业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公司风电场、光伏电站均位于新疆自治区内,报告期内,公司装机容量、发电量在新疆地区的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国家统计局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1、主要固定资产概况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等。公司资产产权清晰,目前使用状况良好,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52,765.5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429,522.44万元。

2、房屋建筑物情况

公司所拥有13处房屋建筑合计面积为20,756.26平方米。公司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的1处房屋建筑合计647.21平方米。未取得房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全部发电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为3.12%。

(二)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公司合法拥有相关的无形资产产权。

1、土地使用权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项目占地面积大,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截至目前,公司已使用土地17处合计面积为321.83万平方米,相关用地已全部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商标

报告期内,公司新注册商标3项,公司与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新能源集团无偿提供两项商标供发行人用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品牌LOGO、推广宣传等事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申请2项商标正在审核中。

3、专利技术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25项实用新型专利。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1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公司目前正在运行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均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国资委,新疆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新能源集团,新疆国资委持有新能源集团100%股权。新能源集团主营业务为风光电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农牧业、环保等,其自身不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主要通过控股、参股子公司开展业务。

(1)新能源集团曾托管风能公司形成的同业竞争

①风能公司基本情况

②同业竞争的形成

2012年7月30日,新疆国资委出具《关于将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46.45%股权交由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12]329号),将新业公司所持风能公司46.45%股权交由新能源集团托管。并规定:(1)新业公司将所持风能公司46.45%股权及其相关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股权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除外)委托新能源集团管理;(2)托管期间风能公司继续由新业公司合并会计报表;(3)托管期间由新能源集团按国资监管的要求履行股东职责,负责风能公司职工稳定工作。由此,新能源集团托管的风能公司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

③同业竞争的解除

2020年12月26日,新疆国资委出具《关于解除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46.45%股权托管事宜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20]298号),同意新能源集团和新业公司解除风能公司46.45%股权托管关系。

(2)浩光公司、浩风公司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①浩光公司、浩风公司基本情况

浩光公司和浩风公司均为新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A.乌鲁木齐浩光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B.乌鲁木齐浩风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②同业竞争的形成

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取得两个新能源项目批文,其中光伏发电项目为20MW、风力发电项目为49.5MW。

2015年12月15日,新疆新能源集团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由金源绿原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浩光公司。

2015年12月19日,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坂城49.5MW分散式风电项目投资主体由金源绿原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浩风公司。

③同业竞争的解除

浩光公司及浩风公司获批建设上述两个新能源项目后,因为《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限制等因素,未实施具体的建设工作,亦未实际经营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业务,浩光公司备案号20150029的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证已于2017年7月5日到期,浩风公司批复号乌发改函[2015]244号的49.5MW风电项目的批复文件已于2015年12月30日到期。浩光公司、浩风公司于2020年11月修改经营范围后,经营范围中不存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业务,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浩风公司、浩光公司均出具了《说明》,确认浩风公司、浩光公司作为新能源集团全资孙公司期间,严格遵守新能源集团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不实施上述项目的建设工作,亦不会经营与立新能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根据新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新能源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立新能源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立新能源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因此,浩风公司和浩光公司与发行人不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新能源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工程安装、咨询服务和勘察设计、运行设备采购、运行维护服务等。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交易总额分别为1,636.45万元、25,049.74万元、22,535.46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51%、21.42%、55.63%。

注:2020年末公司与特变新能源尚未完成工程结算,往来款项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及工程进度进行暂估,2021年工程完工后公司聘请造价单位对特变新能源工程服务进行审计,核减部分工程造价,导致2021年实际结算金额较2020年暂估金额减少92.75万元,因此发行人与特变新能源2021年关联交易金额为-92.75万元。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分别为324.55万元、398.03万元、383.67万元。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2020年9月租赁新的办公房屋,不再租赁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房屋使用。

(4)发行人获取关联方业务的具体方式及招投标程序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10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类采购合同、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采购合同等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报告期内,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各类关联方采购业务均通过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合同金额 50万元(含)以上的关联方采购业务获取方式及招投标程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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