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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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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2022-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纬六路16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〇二二年七月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2022年1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年4月29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作出的《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确认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19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2年6月22日向19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2年6月29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67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6月27日止,主承销商账户已收到19家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390笔,资金总额人民币10,999,999,974.85元。

2022年6月29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00299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6月28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999,999,974.8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3,227,799.8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36,772,174.9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12,396,21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0,724,375,959.98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00,000.00万元(含本数),股票数量不超过212,396,215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10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51.79元/股,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57,750万股,含本数))。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212,396,21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999,999,974.85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6月1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51.7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1.7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999,999,974.8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63,227,799.8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36,772,174.98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1.79元/股,发行股数212,396,215股,募集资金总额10,999,999,974.85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9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2年6月16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有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7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6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304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304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非关联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管理公司60家、证券公司32家、保险公司25家、私募及其他机构144家、个人投资者23位。

经主承销商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申购报价情况

2022年6月21日(T日)上午9:00至12:00,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16名认购对象回复的《申购报价单》。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本次发行的16名认购对象的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51.79元/股-61.61元/股。

上述16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3、首轮确定的投资者股份配售情况

首轮配售采取《认购邀请书》里确定的相关原则,申购报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收到的《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根据首轮投资者询价情况及上述配售原则,首轮申购共发行165,128,391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51.79元/股,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一致。首轮配售的投资者获配具体情况如下:

4、追加认购流程及投资者获配情况

根据首轮投资者询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的配售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51.79元/股。首轮配售数量165,128,391股,首轮募集资金总额8,551,999,369.89元,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100,000.00万元,认购股数尚未达到本次发行预设的上限212,396,215股(含本数),且有效认购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确定的价格,即51.79元/股向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并在2022年6月21日向投资者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本次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范围为首轮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304位投资者。

在追加认购程序截止前,中金公司簿记中心共收到12名投资者的追加认购申请。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本次追加认购有1名投资者未按时提交材料,作为无效报价,剩余11名追加认购对象的具体申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追加认购投资者具体获配明细如下表: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6,178,7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本次获配数量为6,178,7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3、芜湖信达降杠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信达降杠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9,654,37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4、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6,178,7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7,723,4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6,379,609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7、南京州博方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州博方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6,178,7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8、UBS AG

UBS AG本次获配数量为8,032,43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9、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11,585,24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8,403,166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1、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本次获配数量为6,178,7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0,330,179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本次获配数量为6,178,7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本次获配数量为11,932,80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5、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本次获配数量为6,178,79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6、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5,813,86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2,010,04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8、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861,749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9、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3,417,66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2、芜湖信达降杠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3、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参与认购,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参与认购,前述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5、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前述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6、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7、宁波信达华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投资者,南京州博方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其均以自有资金参与申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型专业投资者、II型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适合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参与申购。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经核查,上述19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发行对象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属于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陈玮、张志强

项目协办人:刘思怡

项目组成员:杨力康、陈姝羽、张臣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石铁军、易宜松

联系电话:010-8519 1300

传真:010-8519 1350

(三)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弘、黄宇翔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四)承销商律师

名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办公楼 9 层

负责人:李卓蔚

经办律师:李朝应、陈漾、陈程、张钊

联系电话:010-8525 5500

传真:010-8525 5511

(五)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弘、黄宇翔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1,925,000,000股,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截至2022年3月31日股东持股情况为基础,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本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37,396,215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12,396,21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徐广福、徐翔父子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较大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本次发行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0万吨高纯硅基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进一步加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徐广福、徐翔父子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申购单》、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时间

(一)发行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纬六路16号

电话:86-993-2706066

传真:86-993-270608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0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1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具体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日核发《关于同意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19号),同意公司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12,396,21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1.7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74.8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63,227,799.8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36,772,174.98元。2022年6月29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0029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大全”)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与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全(甲方)与上述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玮 、 张志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