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 7,955,235元及相应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业绩补偿事项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87号)核准,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向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夫子庙文旅)发行37,816,912股股份购买南京秦淮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淮风光)51%股权,同时做出了业绩对赌安排。
2021年度秦淮风光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公司与夫子庙文旅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之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约定,承诺方夫子庙文旅应在《关于南京秦淮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实际盈利数与承诺利润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2022年5月29日前)一次性将现金补偿款项795.52万元全部汇入南纺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夫子庙文旅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项。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业绩补偿催收及沟通情况,启动了对夫子庙文旅的诉讼程序。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日,公司就与夫子庙文旅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子庙文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2022年7月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苏0104民初10288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被告持有的秦淮风光51%股权。后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之补充协议(二)》,被告承诺秦淮风光2019年、2021年、2022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869.56万元、5,152.22万元和5,921.82万元。《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还约定,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90%,被告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对原告进行补偿,且应当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一次性将现金补偿款项全部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2年4月2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南京秦淮风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实际盈利数与承诺利润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3-00086号),报告显示秦淮风光2019年、2021年承诺累计净利润合计为10,021.78万元,2019年、2021年实际实现累计净利润合计为8,461.93万元,为承诺净利润数的84.44%,未完成2021年业绩承诺。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金额7,955,235元。
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被告均拒绝履行相应业绩补偿义务,且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款项7,955,235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955,23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