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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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5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号)核准,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840,147股。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946,049.85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45,052,932.85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42,502,766.84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2,550,166.01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418,893,117.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另扣除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5,569,049.06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05,874,2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部分募投资金用途,增加全资子公司广州飞数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数软件”)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3,500.00万元人民币向其注资/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其中:1,500.00万元用于实缴飞数软件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作为飞数软件增资的实收资本;另外,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4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公司董事会同意飞数软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五羊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与飞数软件、广发证券、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甲方2:广州飞数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飞数软件”或者“甲方2”)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五羊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飞数软件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飞数软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飞数软件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80078801200001535,截至_2022_年_7_月_4_日,专户余额为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莉、仲从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