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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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2-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2-066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恢复,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柴琇女士发来的《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就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性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前述表决权恢复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根据柴琇女士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蒙牛”)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签署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情况如下:

柴琇女士及内蒙蒙牛于2020年12月1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于同日签署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约定,自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的表决权;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13个月至72个月内,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放弃后,柴琇女士应确保内蒙蒙牛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高于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10%。

前述非公开发行已于2021年7月9日完成,至2022年7月8日,非公开发行自完成之日起已满12个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为516,180,147股,其中内蒙蒙牛、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的持股情况如下:

鉴于内蒙蒙牛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例高于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表决权恢复后其所持有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例10%,根据《合作协议》和《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约定,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无需再次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一定数量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已放弃的表决权于2022年7月8日后全部恢复,由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自行行使。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表决权恢复前后,柴琇女士及东秀商贸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请关注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柴琇及东秀商贸)》。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妙可蓝多

股票代码:600882

签署日期: 2022年7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柴琇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2201021965********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方式: 021-50188700

邮政编码: 20012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秀商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有妙可蓝多的股份超过5%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秀商贸的控股股东为吉林省隽秀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柴琇女士,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崔民东先生为柴琇女士的配偶,柴秀妍女士为柴琇女士的姐妹,崔民海先生为崔民东先生的兄弟。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前述表决权恢复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内蒙蒙牛签署的《合作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已届满,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内蒙蒙牛于2020年12月1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同日签署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约定,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13个月至72个月内,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放弃后,柴琇女士应确保内蒙蒙牛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高于柴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1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516,180,147股,其中内蒙蒙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7月8日,非公开发行自完成之日起已满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已届满。鉴于内蒙蒙牛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例高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恢复后其所持有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例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再次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放弃的表决权于2022年7月8日后全部恢复,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行行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76,103,63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5,28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增加。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内蒙蒙牛于2020年12月13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其中关于表决权放弃安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柴琇

乙方: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表决权放弃安排

甲方同意,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的6年内,自乙方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控制的东秀商贸,下同)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自乙方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13个月至72个月内,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放弃后,甲方应确保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高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10%。

(二)《放弃表决权承诺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2月13日签署了《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的六年内,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13个月至7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放弃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放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内蒙蒙牛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高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10%。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柴琇

日期:2022年7月11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吉林省东秀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7月11日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东秀商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合作协议》《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等;

5.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98号金台大厦10楼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柴琇

日期:2022年7月11日

一致行动人:吉林省东秀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7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柴琇

日期:2022年7月11日

一致行动人:吉林省东秀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