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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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1版)

2022-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关联方主要客户明细见下表:

2)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付款5.92亿元,其中往来款0.85亿元,其他项目3.06亿元。

往来款中主要是对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药集团”)应付6,052万元。其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药集团持有的华北牌系列商标资产尚未支付的尾款3,0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全部388项境内商标和33项境外注册商标的过户工作,由于境外商标过户审核耗时较长,尚剩余24项境外商标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根据合同规定,待商标过户全部完成后支付尾款。未支付的担保费1,270万元,为华药集团为公司提供部分融资担保,按照担保费率2%收取的担保费,截至回复日已全部支付完毕。剩余1,782万元为历史遗留欠款,双方一直在进行账务核对,对于核实无误的欠款,及时支付。

其他项目3.06亿元,其中未达到支付条件的销售费用2.45亿元,截至回复日已全部支付完毕,风险抵押金1,336.71万元,课题终止应退回的国拨资金933.23万元,暂收待业务确认的货款931.09万元,其他2,991.88万元。

其他项目主要应付对象明细见下表:

年审会计师意见:

华北制药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属实,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情况属实。

7、年报披露,公司本期管理费用6.41亿元,其中聘请中介机构费1,226.21万元,同比增长240.87%,担保费2,696.40万元,技术转让费3,144.00万元,其他项目1.88亿元,同比增长407.46%。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管理费用明细项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及对应金额、主要支付对象及是否关联方、相关业务开展背景及模式等信息,并说明本期增长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1,226.21万元,同比增长240.87%,主要是由于市场环境和融资时机变化等因素,公司未能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2021年11月2日之前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将中介机构部分费用转入管理费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为全资子公司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科戎安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作开展WT产品合作,支付技术转让费3,144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其他共计1.88亿元,同比增长 407.46%,其中停工综合费用1.83亿元,同比增长1.60亿元。一是由于受2021年初疫情影响,处于疫区的部分原料药单位停产,停工期间共计产生综合费用0.55亿元;二是下属子公司华恒公司及华北制药河北莱欣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受疫情及市场因素影响价格降低,销量降低,在销量达不到的情况下,减少产能造成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亏损严重,现金流受到较大影响,综合评定整体生产经营及资金状况后选择暂时性停产,2021年共计产生停工综合费用1.28亿元。具体核算内容见下表:

单位:万元

年审会计师意见:

华北制药的管理费用情况属实。管理费用中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其他项目中支付对象中无关联方,担保费支付对象为关联方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年报披露,“公司治理”章节中“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重要事项”章节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司均选择“不适用”。请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处罚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补充。

公司回复:

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章节中“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中列示了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处罚及整改情况,由于工作人员理解错误,未将收到的监管部门处罚在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及第六节“重要事项”中同时进行披露,现将补充更正情况披露如下:

1)更正前

①《2021年年度报告》 第四节“公司治理”章节中“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②《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章节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更正后

①《2021年年度报告》 第四节“公司治理”章节中“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公司带息负债融资额度及在关联方冀中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余额超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关联交易额度,同时也违反了公司自2012年以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的承诺。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号)。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38号)。

2020年公司带息负债融资额度及财务公司存款关联交易超额度已履行了规定的追加审批程序。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已经降至0,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为0,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已不高于贷款余额。

②《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章节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因2020年公司违反了关于“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额不高于贷款日均余额”的公开承诺。截至2020年底,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超限存款”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号),责令公司对已经存在的“超限存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压降至股东大会批准及公开承诺的限额之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同时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制度,预防控股股东控制权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并向河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作为“19冀中E2”债券发行人,冀中能源集团未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所属上市公司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超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最高限额或公开承诺,上述“超限存款”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5月31日,河北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3号),责令冀中能源集团在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补充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同时,冀中能源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加强合规意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上市公司压降在集团财务公司“超限存款”至限额之内,并向河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3)因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违反前期有关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上限的相关承诺及公司有关带息负债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2021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38号),对公司和时任副董事长刘文富、时任总经理周晓冰、时任财务总监王立鑫、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予以通报批评。

收到上述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按要求向河北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2020年公司带息负债融资额度及财务公司存款关联交易超额度已履行了规定的追加审批程序,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已经降至0,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为0,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已不高于贷款余额。

根据上述回复内容,公司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了补充修订,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修订版)》。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