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丽水农帮、丽水新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2022-021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丽水农帮、丽水新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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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仅涉及丽水农帮合伙人发生变化,其合计持有的交大昂立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仅涉及丽水新诚合伙人发生变化,其合计受让的交大昂立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丽水新诚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丽水新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不影响2021年10月26日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继续执行,丽水新诚目前仍拥有交大昂立5.19%股份的受让权,合伙人变更后,丽水新诚计划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完成剩余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及股份交割。
●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嵇霖先生成为丽水农帮、丽水新诚的实际控制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合计为163,662,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8%;此外还取得前述丽水新诚持有的交大昂立5.19%股份受让权,在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完成股份交割后,嵇霖先生控制的上海韵简、上海饰杰、丽水农帮、丽水新诚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将达到204,139,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7%,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未变化。
一、本次股东合伙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一)202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股东丽水农帮《关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丽水农帮合伙人上海益意与嵇霖先生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上海益意将其持有的丽水农帮6.25%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嵇霖先生。
上述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丽水农帮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上海益意变更为嵇霖先生,上海益意不再持有丽水农帮合伙企业份额,不再担任丽水农帮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益意实际持有权益的交大昂立股份比例由5.01%减少为0,不再持有交大昂立股份的权益。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前后,丽水农帮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均为39,072,641股,持股比例均为5.01%,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1、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前,丽水农帮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072,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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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丽水农帮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072,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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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丽水新诚《关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丽水新诚合伙人新诚海创、新诚新创分别与嵇霖先生、灵又顺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新诚海创将其持有的丽水新诚6.2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嵇霖先生,新诚新创将其持有的丽水新诚93.7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灵又顺。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新诚海创、新诚新创不再持有丽水新诚合伙企业份额,丽水新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嵇霖先生,有限合伙人变更为灵又顺。
2021年10月26日,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交大昂立无限售流通股40,47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40)。 截至目前,该部分股权尚未完成交割。此次丽水新诚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丽水新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不影响2021年10月26日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继续执行,丽水新诚目前仍拥有交大昂立5.19%股份的受让权,合伙人变更后,丽水新诚计划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完成剩余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及股份交割。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前后,丽水新诚拟受让昂立教育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均为40,476,450股,持股比例均为5.19%,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1、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前,丽水新诚拟受让昂立教育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47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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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丽水新诚拟受让昂立教育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47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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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交大昂立股份权益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控制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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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一)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不涉及丽水农帮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化。
(二)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不影响丽水新诚2021年10月26日与昂立教育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继续执行,丽水新诚目前仍拥有交大昂立5.19%股份的受让权,合伙人变更后,丽水新诚计划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完成剩余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及股份交割。
(三)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嵇霖先生成为丽水农帮、丽水新诚的实际控制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合计为163,662,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8%;此外还取得前述丽水新诚持有的交大昂立5.19%股份受让权,在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完成股份交割后,嵇霖先生控制的上海韵简、上海饰杰、丽水农帮、丽水新诚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将达到204,139,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7%,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未变化。
(四)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嵇霖已就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及合伙人变更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权益减少)》《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权益(受让权)减少)》《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增加)》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股票简称:交大昂立
股票代码:60053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博路1881号13幢1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权益(受让权)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2年7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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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本报告书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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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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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减少间接持有的交大昂立股份受让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丽水新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昂立教育持有的交大昂立40,476,450股股份,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5.19%。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尚未完成该等5.19%交大昂立股份的交割和变更登记。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丽水新诚合伙企业份额,不担任丽水新诚合伙人,不通过丽水新诚拥有交大昂立股份的受让权,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交大昂立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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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嵇霖、新诚新创与灵又顺分别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丽水新诚6.2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嵇霖、新诚新创将其持有的丽水新诚93.7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灵又顺。前述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丽水新诚合伙企业份额,不担任丽水新诚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通过丽水新诚拥有交大昂立股份的受让权,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交大昂立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交大昂立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张雪松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张雪松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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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新诚海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张雪松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股票简称:交大昂立
股票代码:60053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益意贸易商行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权益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2年7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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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本报告书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减少间接持有的交大昂立股份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丽水农帮间接持有交大昂立5.01%股份的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交大昂立股份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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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嵇霖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拥有的丽水农帮6.2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嵇霖。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丽水农帮合伙企业份额,不再担任丽水农帮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通过丽水农帮间接持有交大昂立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交大昂立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益意贸易商行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夏三燕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益意贸易商行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夏三燕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益意贸易商行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夏三燕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交大昂立(60053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嵇霖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69弄50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350弄16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2年7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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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本报告书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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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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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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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系嵇霖看好交大昂立及其所在的大健康产业未来发展,本次权益变动前已通过上海韵简、上海饰杰间接持股,战略投资交大昂立。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嵇霖通过进一步增持交大昂立股份的权益,提升所控制的交大昂立股份比例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影响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无明确增持计划。若未来筹划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控制的企业间接持有的交大昂立(600530.SH)股份自获得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取得股份权益时)起18个月内,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韵简、上海饰杰分别持有交大昂立82,362,600股、42,227,464股股份,分别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10.56%、5.41%;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海韵简、上海饰杰的实际控制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合计为124,590,064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15.97%。
本次权益变动前,丽水农帮持有交大昂立39,072,641股股份,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5.01%。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昂立教育持有的交大昂立40,476,450股股份,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5.1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丽水农帮、丽水新诚的实际控制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合计为163,662,705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20.98%;此外还取得前述丽水新诚拥有的交大昂立5.19%股份受让权,在丽水新诚与昂立教育完成股份交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将达到204,139,155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26.1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控制关系取得交大昂立的股份权益,具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交大昂立现股东丽水农帮的控制权、取得丽水新诚拥有的交大昂立股份受让权。形成控制关系的时间、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2022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益意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上海益意将其持有的丽水农帮6.2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价款为9,279,752.24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双方办理完结工商变更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同日,丽水农帮修改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为灵又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丽水农帮持有的交大昂立5.01%股份。
2022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诚海创、灵又顺与新诚新创分别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新诚海创将其持有的丽水新诚6.2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价款为10,000,0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双方办理完结工商变更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新诚新创将其持有的丽水新诚93.75%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灵又顺,转让价款为20,000,000元;灵又顺在双方办理完结工商变更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款项。同日,丽水新诚修改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为灵又顺,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丽水新诚拥有的交大昂立5.19%股份受让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交大昂立股份权益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控制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份额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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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海益意持有的丽水农帮6.25%合伙企业份额对价为9,279,752.23 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新诚海创持有的丽水新诚6.25%合伙企业份额对价为10,000,000元。灵又顺受让新诚新创持有的丽水新诚93.75%合伙企业份额对价为20,000,00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对应的前述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受让方均在合伙企业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款。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暂无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安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持有交大昂立股份的企业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交大昂立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交大昂立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交大昂立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障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持与交大昂立之间的人员独立
1、交大昂立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交大昂立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继续保持交大昂立人员的独立性。
2、交大昂立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交大昂立之间的资产独立
1、交大昂立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交大昂立的控制之下,并为交大昂立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交大昂立的资金、资产。
(三)保持与交大昂立之间的财务独立
1、交大昂立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交大昂立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3、交大昂立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交大昂立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交大昂立的资金使用调度。
5、交大昂立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交大昂立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交大昂立之间的机构独立
1、交大昂立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交大昂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交大昂立之间的业务独立
1、交大昂立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人除通过所控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交大昂立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原料和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老年医疗护理机构的运营及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涉及物业管理、贸易、建筑装饰装修、电子商务、技术服务等,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对于交大昂立正在经营的业务、产品,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公司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和产品。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所控制企业的大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所控制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不可撤销。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交大昂立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交大昂立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交大昂立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造成的损失作出及时、足额的赔偿。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不可撤销。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的重大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嵇 霖
日期: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 剑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建清 尹永君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2、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上述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锁定期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10、财务顾问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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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嵇 霖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