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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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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黄汝清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797,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91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7,071,4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8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25,6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25,6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25,6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1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候选人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陈祖志先生、周敏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陈祖志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611,748,26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陈祖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76,79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653%。

1.02 选举周敏辉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611,845,66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79%。周敏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74,19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1.02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