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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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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2-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支路66号)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任何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债券,即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满足回售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可转债持有人要求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公司将面临较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兑付资金压力并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高测股份主体信用级别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下游光伏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全球光伏国家产业政策关联度较高,政策扶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行业的景气程度。在国内政策方面,我国对光伏装机规模的扶持力度、对光伏发电的补贴强度、对光伏发电上网及消纳的支持措施直接影响行业内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在国际政策方面,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曾对中国光伏电池类产品采取贸易调查或贸易保护措施,为我国光伏企业的经营环境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如若光伏行业国内外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光伏应用市场新增装机容量增速放缓或有所下降,将会影响公司下游客户的开工率及扩产意愿,进而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在一定期间对公司收入规模、产品售价、销量及毛利率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或将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二)行业复苏带来的产能过剩风险

目前,在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的大背景下,为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光伏切割设备、切割耗材及硅片制造企业持续公布扩产计划:一方面,龙头企业为提升市场份额,保持竞争地位,纷纷积极扩建产能,另一方面,行业内新兴企业亦不断涌现,新进入者凭借其后发优势加大产能建设力度,导致市场新增产能大幅增加。如果光伏应用市场增速低于扩产预期甚至出现下降,上述新增产能将进一步造成行业内的无序竞争,从而导致公司切割设备、切割耗材、硅片切割服务业务的产品价格和需求量大幅下降,企业盈利快速下滑,公司可能面临产能过剩所带来的市场环境变化风险,公司或将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及产品价格持续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呈下跌趋势,公司主要产品的年度平均售价及平均售价复合波动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台、元/千米

注:复合波动率指2019-2021年度产品平均售价的年复合波动率,计算公式为(2021年度平均售价/2019年度平均售价)"(1/2)-1。

近年来,随着金刚线切割技术在光伏行业等更多高硬脆材料行业的规模化应用,众多企业陆续进入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及金刚线制造领域,并持续加强对相关产品的研发投入、产能建设及市场推广,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公司硅片切割服务业务下游硅片环节如若竞争加剧,将可能出现硅片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情形,从而对公司硅片切割服务业务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量造成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3月,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5.47%、71.54%、59.82%和62.06%,公司下游客户相对集中。

受客户集中度较高因素影响,公司将可能面临如下不利情形:首先,如果公司重要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与重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不利影响且无法迅速开发新的大型客户,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其次,客户集中度较高将可能导致公司下游单一客户的采购规模增加、下游客户议价能力增强,从而压缩其对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再次,客户集中度较高,将可能导致下游客户竞争态势加剧、下游硅片产品价格下降,从而压缩上游供应商的产品利润空间。如若发生上述不利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销量、售价及毛利率水平下降,进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新业务拓展不利风险

2021年3月,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投资建设“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项目”,该项目为公司首发募投项目之一;2021年7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乐山20GW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的议案》和《关于投资建设建湖10GW光伏大硅片项目的议案》,其中乐山20GW项目中12GW硅棒和6GW硅片项目为本次募投项目。上述新拓展项目为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向下游进行拓展的项目,属于重资产投入项目,在项目建设和运营初期,公司的折旧、人工等费用将会上升,如若出现产能建设时间超预期、产能爬坡周期较长、生产工艺提升缓慢、产品品质未达客户要求、供应商无法提供足额原材料导致产能利用率不足等不利情形,将会给公司短期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或将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在项目运营成熟期,如若出现客户自建硅棒及硅片切割环节产能、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要求降价、硅片售价下降导致硅片切割环节竞争加剧从而挤压供应商利润空间等不利情形,将会给公司长期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或将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作为半导体、蓝宝石、磁性材料等行业金刚线切割领域的新进入者,公司在业务拓展初期面临着销售渠道匮乏、市场覆盖能力弱、产品储备较少等方面的挑战。此外,在公司拓展新业务过程初期,公司新业务产品的市场使用数据较少,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决策需要一段时间的验证过程。如果公司在上述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挑战,将可能导致新业务拓展遇阻,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客户依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客户京运通12GW拉晶项目配套下游12GW硅棒加工和6GW硅片切割产能,公司自京运通处取得单晶圆棒进行加工后向客户返还单晶硅棒方棒和单晶硅片产品。受上述商业模式影响,如若多晶硅料供应不足导致京运通开工率不足、京运通单晶圆棒产能爬坡不达预期导致无法提供足量原材料、京运通业务模式变化导致与公司终止合作,将会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此外,公司与京运通签署的代工协议的合作期限为5年,本次效益测算期限根据行业通用测算方式测算为10年,如若出现京运通5年后不再续签合作协议且公司无其他代工客户订单覆盖上述产能,将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对京运通依赖的风险,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京运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2022年1-3月,京运通营业收入为19.3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0.0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滑103.75%,主要系京运通乐山单晶硅棒生产基地一季度尚处于产能爬坡阶段,毛利率水平偏低或不稳定,其乌海单晶硅棒生产基地自2022年1月至3月初进行升级检修,对产品出货量和毛利率水平均造成了一定影响;此外,新材料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同期大幅增长,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毛利率同比下降幅度较大。未来如若京运通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将会导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销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回报的影响:

1、提高现有业务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专注于主营业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进一步巩固和提升金刚线切割技术在光伏硅材料、半导体硅材料、蓝宝石材料和磁性材料等高硬脆材料切割领域的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通过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和重大研发成果的生产导入,努力提升各场景内自动化、智能化的切割效率和产品品质,并将继续降低制造成本,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已进行了充分论证,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光伏领域的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未来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公司将把握行业发展的重大机遇,合理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收益,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顼先生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或要求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规定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第一节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Gaoc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支路66号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高测股份

股票代码:688556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张顼

注册资本:16,185.14万元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模具、切割刀具、计算机软硬件、大规模集成电路、自动化产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维护及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及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330万元。

(三)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发行价格

按债券面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75亿元(以最终实际发行金额为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对象为:

(1)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7月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八)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22日。

(九)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十)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7月18日(T日)至2028年7月17日。

(二)面值

每张面值100.00元。

(三)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60%、第六年2.0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7月2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2023年1月22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即2028年7月1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评委函字[2021]3288D号《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高测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债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七)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84.8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七)资信评级机构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下转2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