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 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2. 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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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21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第五十五次董事会批准,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就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第二发电厂净资产签署协议。公司已完成该收购事项,并根据协议确定的资产交割日,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处理,公司追溯调整上年同期会计数据。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2年上半年,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700百万元,同比下降约67.37%。今年年初以来,受国际形势复杂严峻、国内疫情散点多发、产业链供应链运行不畅等因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面临较大挑战。业绩同比下降主要原因:一是2022年上半年焦煤、焦炭、合金等主要原燃材料价格同比大幅上涨,铁矿石价格仍高位运行,对生产成本冲击较大。二是今年3月以来,受疫情影响,钢铁行业下游需求疲软,钢材价格持续下跌。受到采购端和销售端双重影响,钢厂利润空间被明显挤压。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4日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4日14:00整。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9:15-15:00。
(2)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8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王保军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403,020,45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408,623股A股库存股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402,611,82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544,596,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97%;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51,556,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3.73%;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93,03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5,445,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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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资股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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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股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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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格中计票结果占比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占比为0.00%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2年5月20日和2022年6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