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606 证券简称:奥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0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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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公司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悉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88606 证券简称:奥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1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7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银海街550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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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高飞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独立董事谢诗蕾以通讯方式参加;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傅燕萍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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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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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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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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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进行了单独计票。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陆维克先生、傅燕萍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商宇洲、王俞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