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2-【12】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润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航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和使用,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具体办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事宜。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于2022年7月14日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日与全资子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7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091.9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308.02万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52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全资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大学城支行、中国银行惠州惠城支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7月14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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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7,308.02万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及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为甲方2),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松松、程久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