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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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2-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45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7,888,567.05元及利息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子公司)

被告:董理

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鲁0104民初5501号】,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置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董理,目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董理向银座置业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按照2755.35元/天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为7,888,567.05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董理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银座置业、董理双方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六份《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董理购买银座置业开发建设的银座中心3号楼301、302、303、401、402、403室六套房屋。合同签订后,银座置业于2014年6月30日向董理交付了房屋,但董理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座置业代董理向银行还款共5,424,124.04元。银座置业于2021年1月8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审结,其中判决书第一项为判决银座置业、董理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13日解除。

依据上述案件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董理违约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双方交易恢复至未发生状态,董理自始无权占用房屋。故银座置业交付房屋后董理占用房屋所获得的收益均为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银座置业有权要求董理支付自银座置业交付房屋至董理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为维护银座置业合法权益,特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鲁0104民初5501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5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4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526,598.42元及利息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子公司)

被告:姜凯

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鲁0104民初5506号】,山东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置业”)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姜凯,目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姜凯向银座置业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按照4375.34元/天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为12,526,598.42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姜凯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银座置业、姜凯双方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六份《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姜凯购买银座置业开发建设的银座中心3号楼101、102、103、201、202、203室六套房屋。合同签订后,银座置业于2014年6月30日向姜凯交付了房屋,但姜凯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座置业代姜凯向银行还款共5,474,378.11元。银座置业于2021年1月8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审结,其中判决书第一项为判决银座置业、姜凯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13日解除。

依据上述案件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姜凯违约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双方交易恢复至未发生状态,姜凯自始无权占用房屋。故银座置业交付房屋后姜凯占用房屋所获得的收益均为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银座置业有权要求姜凯支付自银座置业交付房屋至姜凯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为维护银座置业合法权益,特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鲁0104民初5506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