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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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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业务,同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华宝证券的规定为准。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华宝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基金列表

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

1.参与基金

2.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指投资者通过华宝证券提交申请,约定固定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华宝证券于固定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具体办理事宜以华宝证券的业务规则及具体规定为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的营业网点、网银或者手机银行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元。

2)华宝证券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华宝证券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按华宝证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3)基金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及变更和终止以华宝证券受理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1、参与费率优惠活动基金为所有本公司已在华宝证券代销上线的基金,后续上线基金的优惠活动以届时公告为准。

2、投资者通过华宝证券进行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均参加华宝证券的费率优惠活动,固定费用不打折,具体费率优惠活动细则以华宝证券公告为准。

3、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敬请投资者留意华宝证券的有关公告。

四、重要提示

1、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业务规则,并在正式调整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

2、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五、咨询方式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专线:021-33079999或4008828999

网址:www.py-axa.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注意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

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发布了《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17:00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7月18日,即2022年7月18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表决票方式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17:00时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将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如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二) 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通过网站开设的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预留的查询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进行投票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质表决票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网络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子表决票提交的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与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418号801室,电话: 021-32170327,联系人:高淑娟)

4、见证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实际需求并顺应资本市场状况和未来资本市场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下一个为期6个月的封闭期后,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开放期,自该开放期结束后的第8日起,《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一个完整的封闭期与开放期,实现本基金平稳转换为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

附件二

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2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8月1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实际需求并顺应资本市场状况和未来资本市场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关于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以及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

原“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浦银安盛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6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在本基金的开放期的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期的第1个工作日和第2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

变更为“本基金对每笔有效申购的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6个月对日,若6个月后无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持有的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持有期限加上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原“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变更为“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

1、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原“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资产,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策略

除根据实际投资策略调整进行相应修改外,主要增加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原“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灵活的券种配置策略,兼顾产品流动性,追求稳健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每个封闭期初,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并在对封闭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久期匹配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为控制风险,本基金的杠杆比例会结合市场环境有所调整,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4、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封闭期初,本基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以对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的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封闭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本基金在每个封闭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6、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每个基金封闭运作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信用评级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债券进行配置。

7、流动性管理策略: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企业盈利水平、负债水平、担保增信四大子模块,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所在行业地位,持续盈利能力,未来负债偿债能力,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同时结合企业实地调研,上下游尽职调查等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9、基金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每次开放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大规模的赎回或者申购,对基金的影响分别为为高流动性风险和收益率摊薄,本基金将结合开放日前的流动性预评估方案来应对其影响,平稳度过开放日:在基金规模减少、现金流出增多的情况下,通过正回购、卖出债券、支取定期存款等方式增加现金比例,主动提升组合的流动性;在基金规模上升、现金流入增多的情况下,通过逆回购、投资债券等多种积极的资产增值方式,力求使投资人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10、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变更为“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完善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4、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以对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的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其中投资于AAA级别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级别的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在本基金信用分析方面,为了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3、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除根据投资范围、运作方式调整及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外,主要删除针对存款银行的投资限制。

原“1、组合限制: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2)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4)本基金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变更为“1、组合限制: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11)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其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1)、(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新增“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同时,份额净值估值精度由原“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变更为“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下转1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