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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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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2-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股份”、“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为42,537,482股,占公司总股本53.1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3日出具《关于同意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1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已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其中自2019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的股份数量为18,253,153股,网下申购限售股份数量为946,847股,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8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取得的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7个,分别为胡云连、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加电子”)、广州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智电子”)、李冬梅、广州黄埔斐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黄埔斐君”)、嘉兴永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永彦”)、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小米基金”),上述股东所持有限售股数量为42,537,482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42,537,482股,占公司总股本53.1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7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253,15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1,746,847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目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462,518股,即将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42,537,482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各限售股股东承诺所持有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各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苏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苏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7)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胡云连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胡云连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控股股东力加电子、美智电子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力加电子、美智电子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5、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就方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2)方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邦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方邦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2,537,482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明细清单如下:

注: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存在微小差异,系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