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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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2022-057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1日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96,414,318股(其中A股股本为2,777,341,61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52,494,013.56元,其中A股现金股利人民币1,166,483,477.8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A股(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7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2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7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 21-63557167

联系传真:021-63289333

联系邮箱:BoardOffice@sphchina.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上海医药大厦7楼

邮政编码:200020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2-058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替格瑞洛片获得批准生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或“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制药厂”)的替格瑞洛片(以下简称“该药品”)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证书编号:2022S00675、2022S00676),该药品获得批准生产。

一、该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替格瑞洛片

剂型:片剂

规格:60mg、90m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4类

批件文号:国药准字H20223502、H20223503

审批结论: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二、该药品相关的信息

替格瑞洛片与阿司匹林合用,用于急性冠脉综合征(ACS)患者或有心肌梗死病史且伴有至少一种动脉粥样硬化血栓形成事件高危因素的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心肌梗死和卒中的发生率。

替格瑞洛片最早由阿斯利康公司研制开发,分别于2011年7月和2010年12月被FDA(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EMA(“欧洲药品管理局”)批准上市,商品名为BRILINTA?,规格为90mg。该药品目前已在全球80余个国家批准上市,我国已批准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替格瑞洛片(商品名:倍林达?,BRILINTA?)上市,包括60mg和90mg规格。 2021年4月,常州制药厂就该药品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注册上市申请,并获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常州制药厂针对该药品已投入研发费用约人民币1,974.36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境内该药品的主要生产厂家有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等。

IQVIA数据库显示,2021年替格瑞洛片医院采购金额为人民币12,886万元。

三、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新注册分类获批仿制药的品种在医保支付及医疗机构采购等领域将获得更大的支持力度。因此常州制药厂的替格瑞洛片获得批准生产,有利于扩大该药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后续产品开展仿制药申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因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该药品可能存在销售不达预

期等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