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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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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216,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6,573,529股的50.851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904,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66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1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6%。(注:上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5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1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186,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7%;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贾环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1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6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宪女士主持,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至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5,216,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51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904,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66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1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5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186,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0%;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77%;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 贾环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