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许明(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0119******0375):
经查,深圳市森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12月1日行使了公司经营决策权,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