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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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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5版)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董事会批准,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时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票期权行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且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授予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已行权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股票期权行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同时,如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返还的收益不作为其对给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造成损失的补偿,同时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保留索赔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2)激励对象离职

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②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如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转回公司,则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行权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4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8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8月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多功能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8日

至2022年8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2 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2022年8月4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动力金融科技中心7层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邮件方式登记,信函、传真、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传真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动力金融科技中心7层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联系人:吴云坤

邮编:100044

电话:010-56509268

传真:010-56509199

邮箱:ir@qianxin.com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4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赵炳弟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奇安信

股票代码:688561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董事会秘书:吴云坤(代)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56509268

电子邮箱:ir@qianxin.com

三、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炳弟先生,生于1960年10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央党校科学技术与哲学专业。1982年8月至1989年12月,历任北京有线电厂(国营第738 厂)技术员、工程师;1990年1月至1991年6月,任德国西门子(中国)维修中心工程师;1991年7月至2002年9月,任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2002年10月至2009年10月,任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8年12月至2018年7月,历任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8年8月至今,任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19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8日 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8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多功能厅。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奇安信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0)。

五、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8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动力金融科技中心7层

邮编:100088

电话:010-56509268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赵炳弟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本人/本单位实际持股数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并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

本人/本单位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

本人/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作为本人/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