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43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19号文核准,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0,000万张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但由于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财通证券在持续督导期终止后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监督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财通证券指派许昶先生和吴云建先生担任前述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公司先后于2021年7月21日、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方案调整后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近日,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保荐承销协议》,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申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并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终止与财通证券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国泰君安签署相关保荐承销协议之日起,国泰君安将承接财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刘玉飞先生和王晓洁女士(简历见附件)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财通证券及其团队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刘玉飞先生: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部。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三维股份、福斯特、托普云农、中力股份等IPO项目;桐昆股份、福斯特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润达医疗、康恩贝控股权收购等财务顾问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王晓洁女士:保荐代表人,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负责或参与天岳先进、镇洋发展、中力股份、永坚新材等IPO项目;红宝丽等再融资项目;杭州金投收购海联讯、浩物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财务顾问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