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8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披露了《新化股份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因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证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东方证券(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主要条款如下:
一、(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建行专户”),账号为33050161753500000706,截至2022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939.5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中行专户”),账号为362376385700,截至2022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3735.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工行专户”),账号为1202252519900020852,截至2022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008.60万元,大额存单余额57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浣、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