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莺妹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份变动属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成员股份的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获悉,因资产规划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莺妹女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杏格致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阿杏格致12号”)转让公司股份4,5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同时,王莺妹与阿杏格致12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阿杏格致12号为一致行动人。阿杏格致12号由公司控股股东王莺妹之子何匡100%持有。
一、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内部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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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王莺妹增加阿杏格致12号为一致行动人,同时本次内部转让股份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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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数与各子项相加结果的不一致是由于计算尾差造成的。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王莺妹
乙方: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杏格致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或“公司”)的股东。乙方(以下简称“阿杏格致12号私募基金”)系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该私募基金的唯一份额持有人和受益人为何匡先生,王莺妹女士与何匡先生系母子关系。
2.在乙方持有永太科技股票期间,乙方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一致行动的原则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时,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2、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乙方行使对公司股东权利前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确认甲方的意见,并以甲方的意见行事。
(2)如乙方需委托其他方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按照与甲方确认一致的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做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3)甲乙双方持股变动合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规定。
3、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2)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甲乙双方对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对所持股票做任何处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应在实施后及时(实施完成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甲方。
4、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在乙方作为永太科技股东期间有效。若乙方客户提前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的或乙方全部减持完毕永太科技股份的,自全部赎回之日或全部减持完毕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成员股份的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本次股份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关于股权转让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