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100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新余中院送达的相关《决定书》,新余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新余中院受理相关债权人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新余中院最终是否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存在不确定性。
2、如果新余中院最终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新余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奇信;证券代码:00278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5日)收盘价累计涨幅偏离值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及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93),预计公司2022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000.00万元至25,000.00万元。
4、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并经新余中院裁定进入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新余中院受理相关债权人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拟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数量不超过4,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被动减持数量不超过9,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公司将持续关注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与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82),持股5%以上股东叶家豪先生及其关联人叶洪孝先生(叶家豪之子)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拍卖、变卖风险。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7、除上述事项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奇信”变更为“*ST奇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4、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5、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9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业绩预告未发现存在应修正的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预计将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等已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7、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101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送达的相关《决定书》,新余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为了顺利推进并完成公司的重整工作,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现就招募和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奇信股份(股票简称:*ST奇信,股票代码:002781),于2015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总股本为2.25亿股,法定代表人雷鸣;目前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业务。公司承建的装饰工程涉及市政、酒店、学校、医院、商场、高级写字楼、花园别墅等。
奇信股份拥有多项建筑业务资质,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一级、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洁净工程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及对外承包工程资质。
二、招募和遴选目的
本次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目的在于顺利推进并完成奇信股份的重整工作,由预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全面优化债务人的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和股本结构;最终打造股权结构优化、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质量优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
三、招募和遴选须知与条件
(一)报名者须知
1.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替代意向预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预重整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更进一步了解奇信股份的有关情况,需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申请并与临时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二)预重整投资人条件
为实现对奇信股份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奇信股份预重整投资人需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预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同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预重整投资人或其出资方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如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对预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有相关规定的,预重整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联合参与投资的,至少有一个意向投资人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以联合体参与投资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投资人为牵头方。
四、招募和遴选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有意向报名者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5日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提交至临时管理人指定地点,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临时管理人邮箱。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4层
(2)联系人:叶助理,电子邮箱:qxgflsglr@163.com,联系电话:18617388957
3.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见附件1)。
(2)意向预重整投资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未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承诺。
(3)意向预重整投资人简介(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
(4)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人)或有权机关决议(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见附件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6)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形式可以为银行存款证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投资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承诺等。
(7)同意对在参与本次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中知悉的奇信股份情况予以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4,提交时报名者单方盖章即可)。
(8)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信息的文件材料。
对上述报名材料应逐项加盖报名者公章,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二)初步筛选
临时管理人将对意向预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即为通过初步筛选;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临时管理人将通知补正,并给予三天的补正期。尽职调查期间不因预重整投资人对报名材料的补正而延长。
报名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意向预重整投资人应当及时与临时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
(三)尽职调查
成功报名的合格意向预重整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奇信股份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临时管理人、公司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需与临时管理人、公司确定尽职调查工作时间,临时管理人、公司接待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时间为10日内。意向预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提交方案
意向预重整投资人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案、拟投入的资金和资源、债务调整和清偿方案等。提交投资方案的时间不晚于2022年10月8日。
(五)成立评审委员会
本次评审设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意向预重整投资人递交的申报文件进行评选。
(六)遴选
报名期限届满后,若仅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则临时管理人将通过商业谈判的方式确定预重整投资人;若有两名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报名者,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最终确定预重整投资人。
(七)签署协议
最终的预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其应与临时管理人签订相应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预重整投资人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的投资保证金。预重整投资人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支付投资保证金后可以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讨论,对重整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获得新余中院裁定批准后,预重整投资人开始履行义务,支付重整投资款。
(八)投资保证金的处理
预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投资价款(不计息)。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临时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招募事项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预重整投资人需根据临时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进程。如有变化,以临时管理人的通知为准。结合后续确定的投资人遴选方式,临时管理人可以视情况与意向预重整投资人直接谈判,并视情况中止(乃至终止)遴选程序。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报名意向书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3.授权委托书(范本)
4. 保密协议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意向书
■
意向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 职务,系本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报名参加预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并处理其 他预重整投资人招募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中预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案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时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二〇二二年【】月【】日在深圳市签署:
甲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地址:
联系人: 【】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拟展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工作(以下简称“本项目”),乙方在参与本项目的过程中将获得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 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2.为合理使用上述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从而达到保护甲方及奇信股份合法权益的目的,乙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其所取得的甲方、奇信股份或其关联方的保密信息。
3.为顺利推进本项目的合作,乙方同意对甲乙双方合作接洽本项目事宜进行保密。
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上述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非经特别说明,均指以下信息:
(1)甲方、奇信股份或其关联方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以口头或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乙方披露的所有相关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奇信股份或其关联方业务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数据、资产运作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同时,保密信息的范围还包括甲方、奇信股份或其关联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2)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洽谈、协商的具体事宜或合作事宜本身及相关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须对保密信息加以保密,并仅限用于甲乙双方进行本项目合作之用。非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披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该方与本次合作事宜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员)或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提供借阅、复制或其他方式使第三人获得、使用保密信息;
(2)因保管不当使第三人有机会阅读、复制或以其他形式获得、使用保密信息;
(3)因保管不当而遗失信息;
(4)以书面、口头、实物或电子形式向第三人描述、复述或说明保密信息;
(5)以其他形式披露或非法利用保密信息,且无论该相关方是否因此而牟取利益。
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对甲方、奇信股份或其关联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同意除向参与本项目执行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雇员、顾问以及其他经甲方另行授权的需要参与本项目的乙方关联方的相关人员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依本协议约定承担前述人员或主体违反保密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经甲方书面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乙方也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披露范围严格控制在为实现本项目之目的所必须的范围内。
在有权机构依法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当在相关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密切合作,通过所有合理合法的办法或措施尽量减少披露的机会、控制披露的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豁免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事项,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仅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且披露之前须通知另一方需披露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1)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法律法规的要求;
(3)因本项目合作需要向乙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第四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取得该等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及归还
一方承认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始终为其财产。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另一方转让、授予或许可为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如果本项目项下谈判或合作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本项目或本协议解除、终止, 经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全部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或者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1)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不良影响的持续;
(2)如因上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披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就其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自协商之日起 30 日内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奇信股份预重整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如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作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亦不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盖章)
二〇二二年【】月【】日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二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