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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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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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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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25日下午2: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4,720,29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2,473,201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2,247,089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164,796,6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11,803,1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8人,代表股份52,993,4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4人,代表股份53,719,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725,8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8人,代表股份52,993,4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43%。
3、会议各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6,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91%;反对12,789,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9,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916%;反对12,789,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96%;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0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0,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933%;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06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96%;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0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0,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933%;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06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68,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157%;反对12,828,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8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91,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199%;反对12,82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7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19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结合公司筹划及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经公司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披露、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中有10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增持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认可及对未来发展的充足信心,出于对公司估值的理性判断,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市值管理意识,提振市场信心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公司已就前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事项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及2022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职工代表监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其余9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
除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在自查期间共有其他84名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其个人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7月25日16时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马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中原拟首次授予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80人调整为371人,上述9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总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数量均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7月2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8名激励对象授予228.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5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1名激励对象授予109.8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5.09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16时30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解兵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议案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授权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为2022年7月25日,向符合条件的2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8.67万股,授予价格为112.5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7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9.86万份,行权价格为225.09元/份。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7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原拟首次授予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80人调整为371人,上述9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总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数量均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各自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下转1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