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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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7月26日(周二)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68,411,7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90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4,366,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4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4,04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4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42%。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汤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68,183,631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816,907股

1.2 选举黄沙棘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68,178,631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811,907股

1.3 选举肖萍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68,178,632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811,908股

李军风先生、毕林生先生、汤建新先生、黄沙棘先生、肖萍女士、喻晓军先生、周利国先生、杨松令先生、张国庆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关于变更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选举胡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68,178,63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811,909股。

金戈女士、胡杰先生、路明正先生、李克成先生、柳学全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冬梅、姬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姬智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7月8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7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368,411,7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907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64,366,9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513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4,04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9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汤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68,183,631股

根据表决结果,汤建新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16,907股。

1.02选举黄沙棘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68,178,631股

根据表决结果,黄沙棘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11,907股

1.03选举肖萍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68,178,632股

根据表决结果,肖萍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11,908股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胡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368,178,633股

根据表决结果,胡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11,909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7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表决,第1项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应选非独立董事3人。第2项议案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应选监事1人。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为此,公司对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颜克兵: 姬 智: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