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计划
时间过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计划
时间过半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于2022年4月8日发布了《2022-05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树嘉业”)计划在如上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29,751,7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9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公司与杨树嘉业就减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杨树嘉业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杨树嘉业于2022年4月29日(拟减持开始日期)至 2022年6月28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共计卖出10,236,6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均价为2.6991元/股。
2、上述减持后,杨树嘉业现持有京蓝科技63,606,769股股份,占京蓝科技总股本的比例6.21%。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未来杨树嘉业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能否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杨树嘉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杨树嘉业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及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 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丰台区弘源总部广场B座四层)
4、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绍增先生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66,306,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0150%。
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763,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8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40,715,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774%。无中小股东出席现场会议。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王海东先生、孙金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王海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3,852,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480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04,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6.3944%。
王海东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海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孙金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2,891,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4.0344%。
孙金刚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孙金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00《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940,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5,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02%;反对7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7%;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取得资金并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11,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9266%;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113,842,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99,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3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为自身债务提供关联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11,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9266%;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113,842,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99,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39%;反对1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关于变更住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996,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41,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3%;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1%;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瑶瑶、刘冬燕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华城2022字第0727号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丰台区弘源总部广场B座四层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将前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于2022年7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且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丰台区弘源总部广场 B 座四层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绍增先生主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会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0,763,781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公告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66,306,867股。
参与投票的股东共代表的股份数额合计437,070,648股,占公司总股份1,023,667,816股的42.6966%。
(二) 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规则》、《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严奉平
见证律师:刘冬燕、武瑶瑶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