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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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宏泰

股票代码:603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敏海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00弄2号1701室

通信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权益变动类型: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协议转让(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泰”或“公司”)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宏泰中拥有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汉新先生和赵敏海先生,本次股份转让系赵汉新先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赵敏海先生转让其所持有的新宏泰1,500万股股份,转让完成后赵敏海先生的持股比例将由7.59%增加至17.72%,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宏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有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新宏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将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方赵汉新先生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敏海先生之间为父子关系,赵汉新先生年龄较大,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赵敏海先生自2016年8月开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更为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效率及家族传承,双方拟进行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后,将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增持计划。若未来筹划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新宏泰(603016.SH)股份自获得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取得股份权益时)起18个月内,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制控制人为赵汉新先生、赵敏海先生,具体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赵汉新先生、赵敏海先生合计直接持有新宏泰25.58%的股份,同时沈华女士为赵汉新先生和赵敏海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因此赵汉新先生、赵敏海先生合计控制新宏泰28.92%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2022年7月26日,赵汉新先生与赵敏海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汉新先生将其持有的新宏泰10.12%的股份即1,500万股转让给赵敏海,转让完成后具体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仍为赵汉新先生和赵敏海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及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未发生变动,但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赵敏海先生的持股比例将由7.59%增加至17.72%,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2022年7月26日,赵汉新先生与赵敏海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1,500万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1.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协商确定为 18.8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82,150,000元。该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在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股份转让价款的50%;在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股份转让价款的另外50%。

1.3、双方同意,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

1.4、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间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人民币18.81元/股的价格受让赵汉新持有的新宏泰1,500万股股份,交易总金额为28,215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今后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需要进行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新宏泰的资产独立完整

1、本人保证新宏泰对自己所有的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新宏泰的资产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新宏泰的资金、资产。

(二)保证新宏泰人员独立

1、保证新宏泰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完全独立。

2、保证本人及本人向新宏泰推荐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不干预新宏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3、保证新宏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新宏泰工作、并在新宏泰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三)保证新宏泰的财务独立

1、保证新宏泰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及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新宏泰财务人员的独立性,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中双重任职和领取报酬。

3、保证新宏泰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新宏泰依法独立纳税。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新宏泰独立行使内部资金的调配、审批和财务决策,不通过违规违法的方式干预新宏泰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新宏泰的业务独立

1、保证新宏泰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并具有自主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新宏泰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五)保证新宏泰的机构独立

1、保证新宏泰继续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新宏泰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新宏泰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均拥有各自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场所,不会出现合署办公及混合经营的情形。”

二、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新宏泰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了保证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作为新宏泰实际控制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现在和将来不从事与新宏泰相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亦不通过间接经营、参与投资等方式参与任何与新宏泰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及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业务活动,以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与新宏泰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新宏泰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新宏泰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二、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新宏泰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宏泰之间不存在除薪酬支付之外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管理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行为。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新宏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和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新宏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新宏泰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125万股新宏泰的股份,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新宏泰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期间内买卖新宏泰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2、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上述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锁定期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宏泰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宏泰

股票代码:603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育才路1号

权益变动类型: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协议转让(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泰”或“公司”)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宏泰中拥有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汉新先生和赵敏海先生,本次股份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先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赵敏海先生转让其所持有的新宏泰1,500万股股份,转让完成后赵汉新先生的持股比例将由17.99%下降至7.87%,将不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宏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 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有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新宏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将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的转让方赵汉新先生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敏海先生之间为父子关系,赵汉新先生年龄较大,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赵敏海先生自2016年8月开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更为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效率及家族传承,双方拟进行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后,将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筹划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制控制人为赵汉新先生、赵敏海先生,具体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赵汉新先生、赵敏海先生合计直接持有新宏泰25.58%的股份,同时沈华女士为赵汉新先生和赵敏海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因此赵汉新先生、赵敏海先生合计控制新宏泰28.92%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2022年7月26日,赵汉新先生与赵敏海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汉新先生将其持有的新宏泰10.12%的股份即1,500万股转让给赵敏海,转让完成后具体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仍为赵汉新先生和赵敏海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及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未发生变动,但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赵汉新先生的持股比例将由17.99%下降至7.87%,不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赵敏海先生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2022年7月26日,赵汉新先生与赵敏海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1,500万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1.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协商确定为 18.8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82,150,000元。该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在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股份转让价款的50%;在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股份转让价款的另外50%。

1.3、双方同意,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

1.4、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间的期间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2,665.4650万股新宏泰的股份,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新宏泰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期间内买卖新宏泰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2、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上述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宏泰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