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94、900940 股票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2-06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二、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三、诉讼请求:
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高科”)诉请解除其与被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关于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高新”)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
四、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目前未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依法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材料,原告兰州高科诉请解除其与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案涉合同,该案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22年8月17日开庭审理。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请求
原告兰州高科请求解除其与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关于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案涉合同履行及相关情况
2016年11月10日,兰州高科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本公司签订前述案涉合同,优先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兰州高新80%股权。截至2018年2月28日,本公司累计收到兰州高科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80,000,000元(占总转让价款的51.73%),但剩余股权转让款354,530,000元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
为了维护本公司正常经营,2020年3月30日,本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签署《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等相关文件,将对兰州高科、兰州高新因股权转让及股东借款形成的债权权利全部转让于中建七局,以抵销应付中建七局的工程结算款。前述《债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述应收未收的债权已全部转让。
中建七局受让债权后,因兰州高科未能向中建七局偿还款项,故中建七局于2020年1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兰州高科,并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具体详见2020-116号公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依法应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2020)沪0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兰州高科向中建七局支付股权转让款354,53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等。兰州高科于2021年10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2021)沪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作为第三人未在判决中涉及任何法律责任。
另,原告兰州高科曾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其与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关于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具体详见2021-056号公告)。对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出具(2021)沪0112民初22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出具(2021)沪01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前述裁定,并要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本公司暂未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这一案件重新立案并排期开庭审理的书面法律文件。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目前未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依法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