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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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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2-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7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于2022年8月1日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经友好协商,各方于2022年1月14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同日,山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将其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在本次表决权委托之后,东方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仍然为0。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2022 年 1 月 14 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先生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帅之福”)签署《表决权委托书》,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将所持股份的的表决权及提案权、提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无条件地无偿委托给北京帅之福行使。

二、东方海洋集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1.1 经协商一致,双方在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1.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1.3 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甲乙双方已切实履行了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 双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 送达地址条款

5.1 本协议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5.2 各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条 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生效及份数

7.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三、车轼《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1.1 经协商一致,双方在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1.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1.3 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甲乙双方已切实履行了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 双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 送达地址条款

5.1 本协议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5.2 各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条 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生效及份数

7.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四、朱春生《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1.1 经协商一致,双方在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1.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1.3 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甲乙双方已切实履行了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 双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双方应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 送达地址条款

5.1 本协议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5.2 各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条 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生效及份数

7.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五、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稳定性。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帅之福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请投资者关注。

四、备查目录

1.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签署的《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8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玖富”)于2022年8月1日同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盛德玖富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

2.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盛德玖富与五矿金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五矿金通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盛德玖富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7,616,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1%。

一、协议签署方介绍

甲方(委托方 1):

甲方一: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法定代表人;车轼

甲方二:车轼

身份证号:37062219601028****

甲方三:朱春生

身份证号:37062219630204****

乙方(委托方2):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6948099

法定代表人:陈军

丙方(受托方):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N3MXH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6,673,0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3%)、 2,943,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2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4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丙方行使。甲方、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丙方,作为标的股份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委托方的名义,就标的股份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附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一)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事项的议案;

(三)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乙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二、在此期间,除非经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乙方不可提前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也不得将委托权利转委托其他任何方行使;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三、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乙方利用丙方及其关联方的影响力从事违法违规的其他不当行为(以有权机关认定为准),可能对丙方及其关联方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丙方有权终止接受甲方乙方的投票权委托,即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所述股份对应之表决权。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司法判决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的标的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五、甲方、乙方不再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甲方、乙方应对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因监管机关需要,或为满足监管机构要求,或丙方行使标的股份之股东权利需要),甲方、乙方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配合签署及出具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乙方不会采取任何形式妨碍丙方行使委托权利。

六、甲方、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主动对标的股份进行处分,亦不会设定新的质押等他项权利等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之情形。

七、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如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相关各方应友好协商,寻求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最大程度保证可继续实现本委托协议之目的。

八、甲乙丙各方均已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了各自所需的授权、批准等程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甲乙丙各方的公司章程、组织文件或其他任何在先协议的约定。

九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因委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十一、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限届满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终止。

十二、除非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反,应向其他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保证其向受托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经各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丙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享有以下免责条款:

(一)如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或重大变故(不论属于自然灾害、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丙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依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的投票权,如相关决策在实施前已经甲方、乙方同意,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法院拍卖、被质押权人转让等表决权行行使障碍或限制的情形,丙方可终止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名(适用于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且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于2022年1月14日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书》依法终止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壹式拾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矿金通、盛德玖富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请投资者关注。

四、备查目录

1.《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