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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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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2-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46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1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并将回购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3年1月20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2年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1)及《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至2022年7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10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5.5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673,443.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2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4,020,845股的25%(即6,005,211股)。

3.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4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的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在2019年-2020年期间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担保金额4.66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概述

2019年5月,公司以现金收购北京弘天51%股权,北京弘天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0年5月,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北京弘天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天存在如下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1.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8日,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弘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之下,擅自将海南弘天金额为1.46亿元、1.5亿元和1.7亿元的3张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4.66亿元。上述3笔存单分别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陆续到期,由于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质押,债务人未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存单内的4.66亿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5月30日、6月2日、6月23日、7月1日、7月10日、10月30日及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对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及其他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北京弘天向王安祥的关联方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 年4月10日(并购前),北京弘天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支付往来款4,200万元。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北京弘天代王安祥的关联方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付往来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违规担保、预付款、往来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北京弘天及海南弘天资金合计约5.42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归还至北京弘天和海南弘天。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王安祥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并且不断督促王安祥归还占用款项,王安祥向公司作出了如下还款承诺:

1.2020年6月22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王安祥承诺:其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王安祥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北京弘天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向北京弘天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项承诺均已超期,但王安祥尚未履约,并且导致了海南弘天存单内的4.66亿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造成公司资金重大损失。

(二)法律追偿程序及诉讼进展情况

1.2020年8月,公司就海南弘天1.70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向王安祥追索,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2月27日,南宁中院以王安祥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2.2021年7月,海南弘天就其1.46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依法确认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要求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返还1.46亿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和诉讼费。2021年11月5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了上诉。2022年5月27日,广东高院就该案进行二审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情况,继续通过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途径向海南弘天出质4.66亿元的质权人、债务人追偿(追回)该4.66亿元及相应损失,或继续推进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退回所有占用款。

三、风险提示

1.由于子公司上述被占用款项尚未追回,因此,公司股票暂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尽管公司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归还占用款项,并且采取了资金追偿措施,但截至目前仍未能追回任何款项,因王安祥债务巨大,且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件尚未终审判决,公司最终能否追回上述款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