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2-027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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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截至 2022 年7 月29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471,958,676股,因伊力转债自 2022 年 8月1 日至 2022 年8月8日期间停止转股,故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2 年8月8日总股本与2022年7月29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一致,为471,958,676股,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7月29日间因可转债转股形成了9,047股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1,958,67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3,503,057.16元。2021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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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1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90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9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君洁、沈霞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邮政编码:83001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20楼
传 真:0991-3519999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2-028
债券代码:110055 债券简称:伊力转债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伊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伊力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16.41元/股
●“伊力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16.00元/股
●“伊力转债”本次换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8月9日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发行了87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伊力转债,债券代码:110055。根据《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伊力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2022年6月27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截至2022年8月8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伊力特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含税)人民币0.41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伊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22年8月9日起由原来的16.41元/股调整为16.0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8月9日起生效。
自2022年8月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8日止,伊力转债停止转股交易,2022年8月9日起伊力转债恢复转股交易。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2-02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2〕122号)根据《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司对侵犯公司权益,假冒国企情况进行了自查。
自查发现,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乳业”)及其投资企业伊力特乳业集团(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乳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含有我公司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伊力特”。早在2001年、2007年我公司“伊力特”商标在第33类、第29类均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上述公司的广泛宣传及推广,已造成消费者混淆,社会公众被误导以为系国企、或与我公司具有特定的关联关系,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采取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以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坚决清理假冒国企行为。公司特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消费者,伊犁乳业与西安乳业非我公司关联企业,也非国有企业,使用我公司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伊力特”进行的一切商业活动,均未经我公司授权,敬请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注意!
注:第33类:酒、果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烧酒、葡萄酒
第29类:牛奶、酸奶、奶酪、牛奶制品、奶油(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乳酒(牛奶饮料)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