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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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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国盛赋能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2)出资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8.0193%,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ii)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9807%,该股东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请见注1,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吴琴伟,国盛资本助理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注4: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配售数量”之“(二)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之“5. 中保投基金”。

注5:宁波优科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郑宇景、郑文涌。

注6: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合伙协议》及上述出资结构图,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赋能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从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赋能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从控制权角度,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亦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系国盛赋能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就所涉国盛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因此,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赋能基金。

国盛集团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盛赋能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国盛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系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末,国盛集团的集团总资产为1,729亿元。因此,国盛集团系大型企业。国盛赋能基金作为国盛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已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内容如下:

1)技术研发及生态链合作

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各方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持续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发行人的技术创新水平和生态优势,给发行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供应链、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上海是中国半导体供应链重要区域,包括晶圆制造、先进封装等。国盛集团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人工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的发起人和重要出资人,也是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还直接或通过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国盛资本管理的基金群投资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商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驭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数十家集成电路和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发行人已设立上海分公司,承担华东地区的芯片研发设计职能,充分挖掘上海在半导体产业链的技术、人才优势。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积极发挥平台优势,在供应链、产业链合作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诸多助力,协调多方资源与发行人在技术研发及软硬件生态链方面密切合作。

2)市场合作

发行人可依托自身的市场龙头地位、持续创新的研发实力、优异的产品性能和更优的本土化服务等优势,在安全可控和国产替代需求爆发的背景下,借助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强大的平台资源、广泛的资本和产业触角、良好的政府关系和资源协调能力,扩大下游客户和用户范围,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上海是全国经济和科技创新中心,聚集了大量半导体下游应用领域,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协调本地市场资源,进一步助力发行人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市场拓展。除国盛集团外,国盛赋能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亦是当地国资运营平台,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盛赋能基金将积极协助发行人与上海和全国更多区域的国资系统开展深度合作,取得共赢局面。

3)人才合作

各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等单位的托管方,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与发行人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为发行人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

4)产融合作

国盛集团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依托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在股权投资与产业投资的丰富资源和经验,未来将对发行人的业务成长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与资源整合的机会,协助发行人实现产融结合发展。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6月财务报表,国盛赋能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国盛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国盛赋能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盛赋能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战配配售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盛赋能基金曾参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688331.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曾参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216.SZ)、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301078.SZ)、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1048.SZ)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战略配售。

11. 济南乾行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济南乾行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济南乾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2)出资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济南乾行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经核查,通过山东高速嵩信(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济南乾行出资份额的自然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不存在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况;宁波秐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层自然人股东与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济南乾行的出资结构图,济南乾行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山东高速嵩信(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嵩信”),有限合伙人为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投资”)。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集团”)能够通过控股山东高速投资实际控制济南乾行,具体情况如下:

1)山东高速投资实际控制济南乾行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山东高速嵩信

根据山东高速嵩信的股权结构,山东高速嵩信的股东分别为山东高速投资(持股40%)、宁波秐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秐上”)(持股32%)、天津荣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琪”)(持股18%)和珠海东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0%)。

股东会为山东高速嵩信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普通决策事项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特殊表决事项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为山东高速嵩信的经营决策机构,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山东高速投资提名2名,宁波秐上提名2名,珠海东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名1名,董事会决议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在山东高速嵩信的股东中,宁波秐上上层出资人均为外部自然人,天津荣琪唯一股东魏磊磊系山东高速投资员工。宁波秐上、天津荣琪均已于2018年12月与山东高速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二者在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与山东高速投资采取一致行动,均无一票否决权。在本次海光信息战略配售项目上,宁波秐上与天津荣琪与投资控股公司仍然为一致行动关系。根据山东高速嵩信出具的承诺,珠海东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山东高速嵩信的员工持股平台,仅持有10%的份额,于山东高速嵩信董事会中有1席,无其他特殊权利。

因此,山东高速投资在山东高速嵩信股东会层面能够实际行使合计90%的表决权,在董事会层面能够实际行使5名董事中4名董事的表决权,均能够实际行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能够实际控制山东高速嵩信。

2)山东高速投资实际控制济南乾行的经营管理决策

济南乾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根据济南乾行《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审议决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协议;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保障条款;讨论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均为有限合伙人山东高速投资直接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后,交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该等权利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济南乾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山东高速嵩信,委派代表马风理为山东高速投资的投资发展部部长。

因此,山东高速投资实际控制济南乾行的经营管理决策。

3)山东高速投资享有济南乾行绝大多数收益

山东高速投资直接持有济南乾行99.9667%的出资份额,同时持有济南乾行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高速嵩信40%的出资份额,为济南乾行的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享有合伙企业绝大多数收益。

综上所述,山东高速投资实际控制济南乾并享有其绝大多数收益。山东高速集团直接持有山东高速投资100%股权,因此,山东高速集团实际控制济南乾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山东高速集团70%股份,通过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山东高速集团20%股份。因此,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济南乾行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山东高速集团是山东省基础设施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资本459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高速集团总资产11,391.85亿元,净资产2,928.43亿元;2021年度,山东高速集团营业收入2,008.36亿元,净利润112.41亿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山东高速集团运营管理高速公路7,779.2公里,其中省内6,170.4公里,占全省的82.4%;拥有山东高速(600350.SH)、山东路桥(000498.SZ)、山高金融(0412.HK)、齐鲁高速(1576.HK)、威海银行(9677.HK)等6家上市公司;获评国内AAA级和国际A级信用评级,连续15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因此,山东高速集团属于大型企业。济南乾行作为山东高速集团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济南乾行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合作。济南乾行所属山东高速主业之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及衍生产业,涉及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及高速服务区、物流园区、商业物业、公路沿线资源等交通基础设施衍生产业。山东高速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截至2021年末已达7,779.2公里,含高速公路在内的总资产规模已达上万亿元,目前山东高速正处于数智化转型、升级阶段。

山东高速投资及济南乾行将协调山东高速为海光信息产品提供丰富的拓维落地应用场景,如将海光信息CPU芯片覆盖的多类型服务器产品、存储产品应用于山东高速路网运营管理智慧化系统的搭建及山东高速IT、存储设备的国产化替代等。双方致力于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助力海光信息产品在交通领域的落地应用。另外山东高速在青岛、临沂、济南、潍坊、日照拥有在建及运营园区6个,总占地1700余亩,仓储面积54万平米,涵盖公路港物流、冷链物流、高端装备制造、供应链综合服务等职能。山东高速有建设统一的物流园区数智化平台需求,平台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智能物流信息化建设与仓储智能装备升级等领域,形成智能化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山东高速投资及济南乾行亦可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协调园区内企业优先采购公司的3000系列、5000系列、7000系列CPU产品,或协调园区内企业采购装载甲方CPU产品的通用机架式服务器与存储设备。

2)技术研发合作。山东高速投资及济南乾行可协调山东高速旗下创新研究院与海光信息开展技术交流与研发合作。山东高速创新研究院重点围绕高速公路、特大桥梁、超长隧道、路面新材料、智能建造、信息技术、施工装备、产业经济等方向,聚焦“智慧交通”科技前沿领域。双方围绕交通及物流领域等开展前沿领域技术攻关、产品研制和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如视觉工作站及边缘计算研发升级、人工智能服务器的交通场景应用,共同提升双方的技术创新水平和行业竞争力。

3)综合性金融支持。山东高速投资及济南乾行可协调山东高速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与海光信息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服务、科技保险业务、投资并购业务等,协助海光信息保障资金链安全,助力向更高阶产品体系的开发,推动海光信息进行产业资源整合。

根据山东高速投资出具的相关说明,在山东高速集团的定位及授权下,山东高速投资将依托集团主业进行产业金融协同,推动山东高速集团旗下平台与海光信息相互促进,实现共赢。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济南乾行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海光信息股东宁波大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4.94%,其有限合伙人山东高速环渤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大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182%的合伙企业份额,济南乾行的有限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主体山东高速投资持有山东高速环渤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5%的股权。山东高速投资在行使济南乾行和山东高速环渤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权利时均独立决策,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以下为各主体股权结构图示:

除上述情形外,济南乾行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济南乾行账面资金情况,济南乾行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济南乾行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济南乾行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济南乾行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参与科创板、创业板战配配售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系济南乾行首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过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12. 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证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2)中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中证投资100%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3)控股股东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中证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121.36万股(对应发行前持股比例为1.54%);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智娱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981.00万股(对应发行前持股比例为0.48%),金石智娱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全资二级子公司。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控金石基金”)直接持有发行人445.91万股(对应发行前持股比例为 0.22%),交控金石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安徽交控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交控金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控股子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证投资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 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0%。

(2)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海光信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7月11日

募集资金规模:32,1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海光集成全称为成都海光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海光微电子全称为成都海光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的并表子公司。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

经核查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141名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

(4)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备案情况

2022年7月15日,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经备案的产品编码为SVV419,管理人为中信证券。

(5)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有关“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人员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7)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的获配股票限售期

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 社保基金组合、大家人寿、太平人寿、晟熙电子、中保投基金

经核查,社保基金组合的管理人银华基金、大家人寿、太平人寿、晟熙电子、中保投基金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社保基金组合的管理人银华基金、大家人寿、太平人寿、晟熙电子、中保投基金分别出具《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社保基金组合、大家人寿、太平人寿、晟熙电子、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承销指引》第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2. ADIA、国投高新、两山产投、海泰资本、国盛赋能基金、济南乾行

经核查,ADIA、国投高新、两山产投、海泰资本、国盛赋能基金、济南乾行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ADIA、国投高新、两山产投、海泰资本、国盛赋能基金、济南乾行分别出具《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ADIA、国投高新、两山产投、海泰资本、国盛赋能基金、济南乾行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承销指引》第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3. 中证投资

经核查,中证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中证投资出具《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承诺函》”),承诺中证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中证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承销指引》第七条、第十五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4. 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

经核查,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代表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中信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中信证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公告披露外的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资格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不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积投标询价,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出具《关于参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承诺其委托中信证券设立海光信息号员工资管计划,其均为本次配售的最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份额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承诺其通过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承销指引》第七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出具《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五)项“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社保基金组合、大家人寿、太平人寿、晟熙电子、中保投基金、ADIA、国投高新、两山产投、海泰资本、国盛赋能基金、济南乾行、中证投资、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社保基金组合、大家人寿、太平人寿、晟熙电子、中保投基金、ADIA、国投高新、两山产投、海泰资本、国盛赋能基金、济南乾行、中证投资、海光信息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战略配售对象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承销指引》第七条、第十五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配售对象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