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89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乐叶”)。
● 本次担保金额: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为银川隆基申请银行授信提供3.33亿元担保,为宁夏乐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3.33亿元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9.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04%,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为186.50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7亿元,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经营需要,隆基乐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隆基乐叶分别为银川隆基在浦发银行办理的不超过33,300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宁夏乐叶在浦发银行办理的不超过33,300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新增子公司间融资类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2022年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之间新增融资类担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以上审批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银川隆基
1、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9日
2、注册地点: 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
3、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5、主营业务: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银川隆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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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夏乐叶
1、成立时间:2018年5月8日
2、注册地点: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图南街115号
3、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5、主营业务: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宁夏乐叶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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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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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必要性、合理性
以上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9.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04%,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为186.50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7亿元,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90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监事李香菊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香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2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李香菊:
经查,你担任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监事期间,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累计买入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10张,累计卖出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10张,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对于上述警示函所涉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原监事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的公告》。
李香菊女士本人已进行了深刻的自我检讨,充分认识到因自身对于《证券法》短线交易认知不足和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的影响,并已将上述短线交易所得300元收益归还至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