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2022-038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5号)和《关于对马宏、赵芳彦、高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5号)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份支付费用披露不准确。对于2020年度股权激励事项,你公司未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并予以披露;2022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进行了更正,该更正事项影响相应报告期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496.86万元、4,932.79万元、7,874.05万元、3,193.92万元。经核实,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少更正148.02万元,导致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净利润均多记127.7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披露不准确。2021年年度报告中,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和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披露有误;“单项委托理财情况”“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部分事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马宏、赵芳彦、高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46号)
马宏、赵芳彦、高飞:
前期,我局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份支付费用披露不准确。对于2020年度股权激励事项,你公司未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并予以披露;2022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进行了更正,该更正事项影响相应报告期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496.86万元、4,932.79万元、7,874.05万元、3,193.92万元。经核实,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少更正148.02万元,导致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度报告净利润均多记127.7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披露不准确。2021年年度报告中,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和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披露有误;“单项委托理财情况”“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部分事项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马宏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芳彦、高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8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芳彦先生、公司财务总监高飞先生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日